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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我国的婚姻可撤销制度 被引量:1
1
作者 雷群安 《韶关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16-20,共5页
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婚姻可撤销制度 ,一方面填补了旧《婚姻法》的空白 ,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 ,是婚姻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进步 ;但另一方面 ,其许多具体的规定又或付阙如、或制约甚至抵消着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 ,有必要深入检讨... 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婚姻可撤销制度 ,一方面填补了旧《婚姻法》的空白 ,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 ,是婚姻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进步 ;但另一方面 ,其许多具体的规定又或付阙如、或制约甚至抵消着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 ,有必要深入检讨、评价该制度的是非得失 ,以有助于今后民法典立法机构对其进行调整和修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 婚姻 婚姻可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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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24
2
作者 李昊 王文娜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2-20,187,共10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无效制度和婚姻可撤销制度既有承继,又有修改。主要的5处修改是: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视为婚姻无效事由,婚姻登记机构不再是可以撤销婚姻的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无效制度和婚姻可撤销制度既有承继,又有修改。主要的5处修改是: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视为婚姻无效事由,婚姻登记机构不再是可以撤销婚姻的有权机关,胁迫婚姻情形下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规定一方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能导致婚姻可撤销,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自解释论而言,婚姻无效的事由仅有第1051条规定的3种,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仅有第1052条和第1053条规定的两种,《民法典》“总则编”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则不能适用,也不能被类推适用。第1054条应被解释为,原则上,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无效效力溯及既往地发生,例外情形下,即在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无效效力仅面向将来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结婚 婚姻无效 婚姻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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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可撤销要件的困惑及对策——以《民法典》1053条相关的典型案件为例
3
作者 谢芮 尤琦 《时代人物》 2022年第17期98-100,共3页
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由原本《婚姻法》中的“无效要件”转变为了“可撤销要件”。这一改变在当今人权意识不断苏醒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大的进步意... 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由原本《婚姻法》中的“无效要件”转变为了“可撤销要件”。这一改变在当今人权意识不断苏醒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仍然不乏缺憾,如何对于“重大疾病”进行认定以及由此引申出的治愈标准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同争议焦点,《民法典》的修改依然未解决这一固有问题。同时,该法中的“如实告知”最为一项新规定,又该如何界定,目前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意见。本文将首先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接着对现有的婚姻可撤销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最后结合现有的司法判例和医学认定探索完善该制度的路径,为我国在该领域保护的系统完善进言献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 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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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可撤销事由研究
4
作者 杨凯茵 《中国新通信》 2019年第4期232-234,共3页
现阶段,我国《婚姻法》中只规定了"受胁迫"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并未将"欺诈"纳入其中,但实践中存在很多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合理的保护。其中,同夫同妻的司法困境尤为突出,包括离婚困难、举... 现阶段,我国《婚姻法》中只规定了"受胁迫"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并未将"欺诈"纳入其中,但实践中存在很多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合理的保护。其中,同夫同妻的司法困境尤为突出,包括离婚困难、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的困难、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困难。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法律问题,认为应当将欺诈列为可撤销婚姻事由,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由此为遭受欺骗的婚姻当事人提供更周延的法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欺诈 离婚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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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立法的现状、问题与完善
5
作者 周鑫 敬彩文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23年第5期54-57,共4页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子女、财产关系的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设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制度较晚,时至今日,仍争论颇多。鉴于此,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子女、财产关系的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设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制度较晚,时至今日,仍争论颇多。鉴于此,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建议是,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适当增改修补;根据当事人违反社会公益或者私益的程度不同,对其法律后果做出区分;增加申请宣告无效婚姻的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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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新婚姻法中可撤销婚姻的完善 被引量:3
6
作者 冯露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S1期332-333,共2页
20 0 1年出台了修改后的新婚姻法 ,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但笔者认为其中仍有缺陷 ,且不够完备 ,需做适当增补。故借鉴各国立法 ,对完善可撤销婚姻的原因、程序、效力三方面做了一些构想。
关键词 可撤销婚姻 原因 程序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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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被引量:3
7
作者 任凤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第3期62-64,共3页
当事人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过错方侵权责任的配置,直接关系到无过错方权利的保护和 救济。文章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婚姻立法应确立婚姻无效与撤销损害赔偿制度,并就该制 度的适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 损害赔偿制度 侵权责任 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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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同妻情形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的合理性及欺诈标准的界定 被引量:6
8
作者 王静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7期63-65,共3页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同妻要求将同妻情形1以欺诈为由,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以更好保护其权益。而目前,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只包含胁迫一种情形。学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亦有较大的争议。本文在这样的背景下,讨论了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将欺诈纳...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同妻要求将同妻情形1以欺诈为由,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以更好保护其权益。而目前,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只包含胁迫一种情形。学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亦有较大的争议。本文在这样的背景下,讨论了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将欺诈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的必要性;其二,可撤销婚姻制度内,欺诈的界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妻 可撤销婚姻 欺诈 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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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3
9
作者 吴国平 《商洛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18-22,56,共6页
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 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进一步加以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立法 不足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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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抑或非讼: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探析——基于实证的分析 被引量:3
10
作者 杨晋玲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41-50,共10页
我国《婚姻法》针对违法婚姻的不同违法情形,采用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立法形式,分别予以无效或撤销的不同处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审理程序并无相关规定,为了审理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 我国《婚姻法》针对违法婚姻的不同违法情形,采用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立法形式,分别予以无效或撤销的不同处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审理程序并无相关规定,为了审理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分别对审理这两类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无效婚姻采用二分法形式,对婚姻效力的认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其他纠纷采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撤销婚姻采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是处理违法婚姻的一种措施,诉诸法院后却分为非讼案件和诉讼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还人为造成了审理程序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的不明确及《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篇》的规定都是针对每一类特殊案件单独设立的程序,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纠纷案件时,适用的程序主要是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而很少采用特别程序,由此导致了审理程序中的一系列问题。可撤销婚姻纠纷虽然适用的程序明确,但在审理中却缺乏针对这类案件的特殊审理规则。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对家事纠纷进行非讼化处理并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应是解决司法实务中包括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等家事纠纷案件由于缺乏专门的审理程序而导致的各种问题的可行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非讼程序 家事案件非讼化 家事审判程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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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将同妻情形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内的合理性 被引量:3
11
作者 王静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第7期138-139,共2页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同妻要求将同妻情形以欺诈为由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以更好地保护其权益。而目前,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只包含胁迫一种情形。学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亦有较大的争议。本文即在这样的背景下,论述将欺诈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同妻要求将同妻情形以欺诈为由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以更好地保护其权益。而目前,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只包含胁迫一种情形。学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亦有较大的争议。本文即在这样的背景下,论述将欺诈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的合理性,以期产生一定的积极效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妻 欺诈 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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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被引量:3
12
作者 龙达云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期58-60,共3页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违法婚姻,但具有不同的涵义、构成及形成原因。设立无效、可撤销婚姻制度既是立法的需要,也是实践的需要。《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关键词 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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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范围的拓展 被引量:1
13
作者 张剑芸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5期56-60,共5页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仅仅将胁迫规定为可申请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司法审判实践适法的尴尬。扩大可撤销婚姻的适用范围是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之举措。以民事行为效力理...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仅仅将胁迫规定为可申请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司法审判实践适法的尴尬。扩大可撤销婚姻的适用范围是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之举措。以民事行为效力理论为依据,从主体资格、表意真实及符合公益等多个角度加以分析,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可撤销婚姻应包括: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未达法定婚龄婚,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欺诈婚、胁迫婚和误解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符合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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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被引量:1
14
作者 魏晓春 《唐都学刊》 2001年第S1期49-51,共3页
新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使我国的婚姻制度更加完善 ,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新的依据。深入研究和正确理解此项制度 。
关键词 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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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婚姻 被引量:1
15
作者 覃英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06年第5期44-47,55,共5页
很多学者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不是婚姻。这种观点导致了很多的冲突与矛盾:它与婚姻的产生、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不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矛盾;导致法律、法规的自相矛盾。因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婚姻... 很多学者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不是婚姻。这种观点导致了很多的冲突与矛盾:它与婚姻的产生、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不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矛盾;导致法律、法规的自相矛盾。因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婚姻。确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有着重要的意义:它符合立法的本意及人们的思维习惯;它真正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它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它有利于人们更好地规范婚姻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本质属性 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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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启示 被引量:2
16
作者 张俺元 《沧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68-69,共2页
新婚姻法增设可撤销婚姻制度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启示。本文试从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宣告机关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方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 可撤销婚姻制度 法律后果 中国 责任方式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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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被引量:1
17
作者 吕云凤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35-38,共4页
关键词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法律制度 中国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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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无效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1
18
作者 冉克平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3-89,共17页
家事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质。无效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不具有... 家事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质。无效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不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平辈兄弟(堂、表)姐妹之间缔结婚姻关系,以及前婚已经消灭,后婚转换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失方请求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两方面。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这与离婚的法律后果极为相似。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当事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形,应当在外观主义下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人身关系 无过错方 财产关系 外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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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制度“重大疾病”的认定
19
作者 张融 谢清云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389-395,共7页
《民法典》在可撤销婚姻制度中新增设“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撤销事由。对于何为“重大疾病”,《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产生理解上的分歧。通过对立法沿革的剖析可知,结婚中的疾病规定,历经了从公共利益到个人... 《民法典》在可撤销婚姻制度中新增设“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撤销事由。对于何为“重大疾病”,《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产生理解上的分歧。通过对立法沿革的剖析可知,结婚中的疾病规定,历经了从公共利益到个人利益的过程,重大疾病归入可撤销婚姻制度,正体现出立法对个人利益的重视,故重大疾病应侧重从个人意愿的角度去理解。但这并非意味着个人意愿是认定重大疾病的唯一依据,是否构成重大疾病,仍需要兼顾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的利益。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重大疾病的认定需要平衡不同的利益。在此之下的重大疾病认定,应看该疾病对被隐瞒方利益的损害,是否高于撤销婚姻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利益的损害,若是高于则法院可将被隐瞒方宣称的疾病视为重大疾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疾病 可撤销婚姻 婚姻自由 弱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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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
20
作者 赵盈瑾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89-95,共7页
《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当中,既扩充完善了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也带来解释上的分歧。一方面,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由违反公益要件转为私益要件,规范意旨与《母婴保健法》不相协调,需通过目的解释进行转化适用,并扩张解释... 《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当中,既扩充完善了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也带来解释上的分歧。一方面,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由违反公益要件转为私益要件,规范意旨与《母婴保健法》不相协调,需通过目的解释进行转化适用,并扩张解释疾病的外延种类;另一方面,仅依据《民法典》对疾病进行认定,存在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应参照保险等行业标准,以是否影响婚姻意愿和目的实现为基础,涵盖对夫妻婚后身体、精神、物质等各方面的共同生活造成影响的身体和精神类疾病。此外,在判定婚姻效力时,还须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患病方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存在撤销权消灭的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无效 婚姻可撤销 重大疾病 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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