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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契约关系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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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小兰 王艳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32-36,共5页
婚姻是每个人的事情。古往今来,关于婚姻的论说举不胜举,但有关婚姻契约的话题却有些少见,而具体阐述婚姻契约关系的文章几乎没有。众所周知,婚姻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因此有很多人把自己的婚姻完全寄托在社会法律制度的保障... 婚姻是每个人的事情。古往今来,关于婚姻的论说举不胜举,但有关婚姻契约的话题却有些少见,而具体阐述婚姻契约关系的文章几乎没有。众所周知,婚姻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因此有很多人把自己的婚姻完全寄托在社会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救济上。笔者认为,在社会制定婚姻法律制度保障个人婚姻权利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每个人更应该认清婚姻的本质,正视自己在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对自已的每一个行为有一个正确的判断,认真对待(或者经营)自己的婚姻。本文就是从社会契约(本文所指社会契约都仅指民商事领域)的角度来分析婚姻关系。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既有作为契约的共性,又有其独特的个性;同时,婚姻关系也是一种心理契约关系,它于无形中制约着婚姻中的男女,这种制约导致了许多规避婚姻法律的社会现象,因此,笔者强调,婚姻契约关系应由封闭走向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契约关系 婚姻法律制度 婚姻权利 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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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契约的法经济学分析——面向《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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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娟 《天津滨海法学》 2015年第1期212-227,共16页
近年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的实质走向是扩张婚内私产,具体包括两点:一是婚内房产以出资和登记确认归属,二是认定婚前财产的孳息、增值为婚内私产。自工业革命以来的性别革命,已令合伙型财产契约取代公益关系势成必然。然而《婚姻... 近年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的实质走向是扩张婚内私产,具体包括两点:一是婚内房产以出资和登记确认归属,二是认定婚前财产的孳息、增值为婚内私产。自工业革命以来的性别革命,已令合伙型财产契约取代公益关系势成必然。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不断令婚产契约化,以三代家庭、老人及男权的立场,弱化核心家庭及女性的权利,彻底撕裂女性对家庭温情的合理期待。因此,婚姻关系契约应当是兼顾性别利益的财产契约,性别利益是鉴于女性在婚姻关系契约中的特别负担而给予女性的补偿及保留的利益,传统社会中的性别利益依靠伦理情谊化组织维系,包括婚价、婚书、婚产等婚约形式。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做到:有限私产制,即家庭成员各自保有经济上之独立,同时也对家庭公产尽到各自之责任,不动产各自所有;当事人可在法定婚产制之外订立婚约,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询问当事人是否订立婚约;婚约可以在登记之日选择,也可以在婚后变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关系契约 信号传递 公产 私产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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