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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缔结欺诈与法律干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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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月 王之晓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3-103,共11页
对于有关婚姻缔结相关重要事项上的不诚信行为,我国现行立法规制有欠缺;就《民法典》总则编相关规定能否以及如何适用于婚姻行为,认识分歧明显;法院对涉婚姻缔结欺诈争议的评判也有可商榷之处。遵循婚姻关系内在逻辑,以人身关系、财产... 对于有关婚姻缔结相关重要事项上的不诚信行为,我国现行立法规制有欠缺;就《民法典》总则编相关规定能否以及如何适用于婚姻行为,认识分歧明显;法院对涉婚姻缔结欺诈争议的评判也有可商榷之处。遵循婚姻关系内在逻辑,以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作为划分依据,将婚姻缔结欺诈区分为人身性欺诈、财产性欺诈应更合理。其中,当事人的身份、年龄、性取向、生育能力、婚史、犯罪前科、重大疾病等基本信息欺诈是人身性欺诈的典型情形;财产性欺诈则有婚前隐瞒影响另一方行使婚后共同财产权的情形;此外,还有婚姻缔结程序欺诈。双方共同欺诈缔结的婚姻属于虚假婚姻,不属于婚姻缔结欺诈的情形。借鉴域外法积极干预婚姻缔结欺诈的经验,我国立法宜采取适当赋权受欺诈一方自主决定权,以加强对结婚自由权的救济。目前可考虑通过司法解释对婚姻缔结欺诈作一般性规定,明确欺诈类型,加强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法律干预,保护婚姻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缔结欺诈 人身性欺诈 财产性欺诈 类型化 法律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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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欺诈婚姻的理解与适用——以民事法律行为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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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瀚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51-57,共7页
《民法典》的出台实现了婚姻家庭法的法典化回归。欺诈婚姻是身份行为,受民事法律行为的涵射。然而身份行为的人伦特征要求有其独立的制度价值。理顺婚姻缔结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是理解欺诈婚姻内涵和效力的前提。尊重当事人意思... 《民法典》的出台实现了婚姻家庭法的法典化回归。欺诈婚姻是身份行为,受民事法律行为的涵射。然而身份行为的人伦特征要求有其独立的制度价值。理顺婚姻缔结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是理解欺诈婚姻内涵和效力的前提。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家庭关系的事实先在性,是欺诈婚姻得以正确适用的根本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欺诈婚姻 身份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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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婚姻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1
3
作者 郑知谦 《法学(汉斯)》 2019年第3期59-64,共6页
欺诈婚姻为一方当事人采用故意编造事实或故意掩饰重大情况的方式,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而缔结的婚姻。其与无效婚姻、受胁迫婚姻相区别。在欺诈婚姻中,由于欺诈的具体类型不明确,婚姻效力及人身、财产关系不明... 欺诈婚姻为一方当事人采用故意编造事实或故意掩饰重大情况的方式,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而缔结的婚姻。其与无效婚姻、受胁迫婚姻相区别。在欺诈婚姻中,由于欺诈的具体类型不明确,婚姻效力及人身、财产关系不明确,对于弱者的救济途径不明确等问题,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具体规制。应将其纳入可撤销婚姻,受欺诈一方自知道欺诈事由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婚姻 法律效果 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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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可撤销事由研究
4
作者 杨凯茵 《中国新通信》 2019年第4期232-234,共3页
现阶段,我国《婚姻法》中只规定了"受胁迫"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并未将"欺诈"纳入其中,但实践中存在很多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合理的保护。其中,同夫同妻的司法困境尤为突出,包括离婚困难、举... 现阶段,我国《婚姻法》中只规定了"受胁迫"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并未将"欺诈"纳入其中,但实践中存在很多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合理的保护。其中,同夫同妻的司法困境尤为突出,包括离婚困难、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的困难、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困难。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法律问题,认为应当将欺诈列为可撤销婚姻事由,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由此为遭受欺骗的婚姻当事人提供更周延的法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欺诈 离婚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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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妻”问题的《民法典》解决之道——兼论《民法典》的婚姻效力体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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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师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86-96,共11页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不适用和离婚举证困难等原因,“同妻”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开启,这一状况将得到改观。性取向与“重大疾病”一样,对婚姻家庭生活影响巨大,配偶应享有知情权。隐瞒性取向结婚的行为构...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不适用和离婚举证困难等原因,“同妻”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开启,这一状况将得到改观。性取向与“重大疾病”一样,对婚姻家庭生活影响巨大,配偶应享有知情权。隐瞒性取向结婚的行为构成欺诈,并会严重损害配偶的权益,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取向相背离,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由于《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并不是完全封闭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禁止当事人以所列之外的理由主张撤销婚姻,故配偶可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48条之规定要求撤销婚姻,并就造成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妻”问题 隐瞒性取向 婚姻效力体系 欺诈婚姻 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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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的“同直婚”婚姻效力及法律适用分析
6
作者 罗师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86-90,共5页
由于我国法律并不认可同性婚姻,加上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导致“同直婚”现象长期存在,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百姓观念的开放,这一问题逐渐被关注。“同直婚”中一方隐瞒其性取向而与对方缔结婚姻... 由于我国法律并不认可同性婚姻,加上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导致“同直婚”现象长期存在,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百姓观念的开放,这一问题逐渐被关注。“同直婚”中一方隐瞒其性取向而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是对配偶知情权的侵犯,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欺诈,应赋予配偶撤销婚姻的权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并不是封闭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禁止当事人对撤销婚姻的范围进行限制,故配偶可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48条主张撤销婚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直婚” 欺诈婚姻 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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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及其效力
7
作者 田鸾锴 《关东学刊》 2023年第1期40-50,共11页
结婚行为是身份法律行为,受身份法律行为规范的约束。意思表示瑕疵的结婚行为效力首先应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仅仅对胁迫婚姻和隐瞒重大疾病的欺诈婚姻作出规定,立法范围过窄。在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的大背... 结婚行为是身份法律行为,受身份法律行为规范的约束。意思表示瑕疵的结婚行为效力首先应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仅仅对胁迫婚姻和隐瞒重大疾病的欺诈婚姻作出规定,立法范围过窄。在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的大背景下,从民法典的体系性与科学性角度出发,《民法典》总则编对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应采取折中说。对其他类型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规定时,原则上应适用总则编的一般规定,无法直接适用的应结合家事法基本原理与司法实践予以变通。欺诈婚姻与基于认识错误缔结的婚姻应为可撤销婚姻,虚假婚姻与基于动机错误缔结的婚姻应为有效婚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意思表示瑕疵 欺诈婚姻 虚假婚姻 重大误解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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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瞒重疾撤销婚的立法模式、立法理念与主要制度阐释 被引量:1
8
作者 高丰美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77-83,共7页
《民法典》第1053条对疾病婚的立法采用限定模式,将欺诈婚的欺诈事项限定于重大疾病。疾病婚的立法理念从“禁止疾病”转变为“禁止欺诈”,以婚姻欺诈理论构建了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制度。重大疾病须在客观上是重大的欺诈事项,即严重影... 《民法典》第1053条对疾病婚的立法采用限定模式,将欺诈婚的欺诈事项限定于重大疾病。疾病婚的立法理念从“禁止疾病”转变为“禁止欺诈”,以婚姻欺诈理论构建了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制度。重大疾病须在客观上是重大的欺诈事项,即严重影响婚姻关系本质的疾病。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应解释为主动告知,无需婚姻当事人另一方的询问。和一般受欺诈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相比,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撤销权在行使期限上具有共同性和特殊性,即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但不受5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疾撤销婚 婚姻欺诈 重大疾病 主动告知 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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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婚姻的救济——以意思自由为视角 被引量:2
9
作者 刘宇 《法大研究生》 2018年第1期145-162,共18页
欺诈婚姻行为是对他人的婚姻自由和意思自治极为严重的侵害,法律应该为欺诈婚姻的受害者提供救济回复其意志自由。我国婚姻法虽然未对欺诈婚姻予以特别规定,但民法总则关于欺诈法律行为的一般条款构成对法官的概括授权。通过将民法总则... 欺诈婚姻行为是对他人的婚姻自由和意思自治极为严重的侵害,法律应该为欺诈婚姻的受害者提供救济回复其意志自由。我国婚姻法虽然未对欺诈婚姻予以特别规定,但民法总则关于欺诈法律行为的一般条款构成对法官的概括授权。通过将民法总则中欺诈法律行为的一般条款引入婚姻法领域,并结合婚姻的个性要求可以解决欺诈婚姻中受害人意思自由和婚姻自由权的保护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婚姻 意思自由 民法总则 概括授权 目的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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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行为、人身行为与民法典适用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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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世远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6-37,共12页
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以及民法的法典化,不应单纯停留在外在体系的层面,同时也应在内在体系层面实现新的整合。基于法典化理念、法典的层次结构以及总则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特别规定的场合,总... 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以及民法的法典化,不应单纯停留在外在体系的层面,同时也应在内在体系层面实现新的整合。基于法典化理念、法典的层次结构以及总则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特别规定的场合,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理应适用于婚姻家庭问题。除此形式逻辑的正当性之外,透过虚假婚姻、婚姻欺诈以及婚姻错误等现实问题,也反映出以总则编规定适用于此类问题具有实质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行为 人身行为 虚假婚姻 婚姻欺诈 婚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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