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现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法律适用
1
作者 姬新江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94-95,共2页
(一)现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法律适用条件 1.一方须是现役军人.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官、士兵以及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民武装部的成员,是军婚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下列人员... (一)现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法律适用条件 1.一方须是现役军人.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官、士兵以及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民武装部的成员,是军婚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下列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不适用军婚的法律规定:(1)在军事单位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2)退役军人;(3)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4)正在被劳动教养或者服刑的军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役军人 婚姻特殊保护 法律适用 中国 军婚 离婚 事实婚姻 婚姻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