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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诉长治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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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玫 《社会福利(实务版)》 2005年第9期47-49,共3页
[案情]原告:张红,女,39岁.被告:山西省长治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贾凤,局长.第三人:王平,男,40岁.张红与王平于1980年登记结婚.1996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因张身体不适,委托王平全权办理离婚事宜.长治市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 [案情]原告:张红,女,39岁.被告:山西省长治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贾凤,局长.第三人:王平,男,40岁.张红与王平于1980年登记结婚.1996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因张身体不适,委托王平全权办理离婚事宜.长治市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根据法律规定,于1996年1月25日派人前往晋城市张红住所核实情况,张当即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签字并按手印.民政部门收回双方结婚证予以注销,并发给离婚证书.1996年7月1日王平发现离婚证丢失,7月3日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7日后张红之父拿两份离婚证书到城区民政局,称离婚书是王平骗取的,要求重新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张红 长治市 民政局 婚姻登记纠纷案 中国 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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