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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彩礼返还的裁判困境与规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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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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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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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时代法学》
2024年第1期86-9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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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于彩礼返还争议,司法实践多依据《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进行判决,但现实情况已溢出该司法解释的文义范畴,导致同案不同判多发。对于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应分别适用《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之规定,予以全额返还;对未登记结婚但有短暂共同生活的,依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予以部分返还;对已登记结婚且有较短共同生活情形的,应结合公平原则予以部分返还。若判决部分返还的,可结合彩礼制度的目的,分别以共同生活时间、过错归责为关键、重要考量因素,并结合是否有婚约公示等其他影响因素,依比例原则减少返还数额,但若存在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外观且共同孕育子女的,则阻却彩礼返还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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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彩礼返还
共同生活
婚约公示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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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return of betrothal gifts
basis of claim right
returned the proportion
quantitative decreasing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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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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