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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刑法应设立嫖宿未成年人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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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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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华女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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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6年第4期71-7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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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华女子学院2016年度科研规划重大课题"<刑法修正案(九)>对性犯罪条款修改的得失研究"(项目编号:ky2016-01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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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修正案(九)》直接废止了《刑法》第360条第2款,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我国法律顿时退回到了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之前的状态。包括嫖宿幼女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行为,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儿童性剥削之一种,系我国已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将之入刑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除罪,与国际法形成了直接对立。对于嫖宿幼女行为,无论其作为强奸罪还是作为嫖宿幼女罪都具有严重缺陷,《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客观上为设立嫖宿未成年人罪创造了难得的契机。当此之时,立法机关应以一种国际视野重新修订刑法,借嫖宿幼女罪被废之机,站在反儿童性剥削的高度创设包括嫖宿幼女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罪,以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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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嫖宿幼女
嫖宿幼女除罪
嫖宿儿童
嫖宿未成年人罪
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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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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