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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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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红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35-37,共3页
为防止探望权的滥用,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人民法院应正确判断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是否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行使探望权。
关键词 探望权的中止 子女身心健康 法定程序 探望权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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