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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律“子孙违犯教令”的定罪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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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祖欣 《法制与经济》 2017年第3期167-168,171,共3页
文章认为子孙违犯教令作为清律一个独立的罪名,其量刑分为两种:其一是:"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此类型是子孙单纯的违犯教令,能为而不为,或者在赡养侍奉祖父母、父母方面有所欠缺,其法定刑也较轻... 文章认为子孙违犯教令作为清律一个独立的罪名,其量刑分为两种:其一是:"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此类型是子孙单纯的违犯教令,能为而不为,或者在赡养侍奉祖父母、父母方面有所欠缺,其法定刑也较轻。其二是在子孙违犯教令的基础上,增加了加重情形以及祖父母、父母的送惩权。《大清律例》增加了三种条例,将子孙的犯罪行为致祖父母、父母死亡的情形含括在内,而不仅限于违犯教令这一项行为,同时量刑幅度也因子孙是否犯奸盗罪以及祖父母、父母在其实施犯罪行为前后所持有的主观态度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最后提出,审判机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如何在个案中追求定罪量刑的公正,对现代中国刑法具有深远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律例 刑案汇览 子孙违犯教令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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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之间:民国时期的家长惩戒权与送惩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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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景风华 《开放时代》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69-83,7,共16页
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对家庭的重要影响之一,是用来自西方的法律名词“亲权”重新建构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华传统法律中的“子孙违犯教令”条,也因此变成了由教育权衍生出来的惩戒权与送惩权。北洋政府时期有关惩戒权的法律实践... 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对家庭的重要影响之一,是用来自西方的法律名词“亲权”重新建构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华传统法律中的“子孙违犯教令”条,也因此变成了由教育权衍生出来的惩戒权与送惩权。北洋政府时期有关惩戒权的法律实践体现出鲜明的新旧融合特征。首先,送惩权的相对人并不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未成年子女,档案所揭示的绝大多数都是与父母同居共财的成年子女。其次,警察机构在父母惩戒权的实施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有着“济刑罚之穷”功能的教养局,则成为众多“不肖子”接受惩戒的场所。再次,父母意志在送惩期限的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此外,随着自由平等学说传入中国,原本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子女须服从父母的原则遭到挑战,一些与惩戒权相关的案件反映出家庭伦理的瓦解与重塑,警察机构则以较偏保守的立场,继续维护着父母的尊严:法律新添的虐待罪,又提出了惩戒与虐待界限何在的新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戒权 送惩权 养局 子孙违犯教令 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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