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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危险犯理论研究中的若干认识误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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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诗忠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77-85,共9页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行为犯存在着严格的区别,抽象危险犯的存在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中,究竟哪些是属于抽象危险犯,还存在着认识误区。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抽象危险犯是刑罚介入早期...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行为犯存在着严格的区别,抽象危险犯的存在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中,究竟哪些是属于抽象危险犯,还存在着认识误区。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抽象危险犯是刑罚介入早期化的一种立法现象;抽象危险既是"公共危险",又是"间接的危险",其作用的对象并非犯罪对象。只要承认抽象危险犯的初始意义,就不宜主张通过"反证"的方式来收缩抽象危险犯的成立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存在的正当性 成立范围 被告人“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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