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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位立法的回顾与展望——兼评《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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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湛中乐 《新文科教育研究》 2023年第2期77-89,142,143,共15页
《学位法》出台在即,对我国学位立法进行回顾与展望,可为我国《学位法》的出台提供指引。《学位法》的出台意在回应《学位条例》存在的不足,具体表现为名称不规范、学位形态不科学、学位类型不丰富、学位授权制度和救济方式不健全、学... 《学位法》出台在即,对我国学位立法进行回顾与展望,可为我国《学位法》的出台提供指引。《学位法》的出台意在回应《学位条例》存在的不足,具体表现为名称不规范、学位形态不科学、学位类型不丰富、学位授权制度和救济方式不健全、学位授予争议解决方式不完善、欠缺学位质量保障机制这六个方面。从《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看,其亮点是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学位条例》的不足,但尚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这表现为国家学位制度需转型,学位类型需继续扩充,学位授权中的监督、救济机制有待完善与健全,学位授予单位的标准制定权缺乏限制,法定学位授予条件相对复杂,学位授予中的程序性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学位法所涉主体和事项的运行规则不够完备。为补正《征求意见稿》的不足,增加有效的制度供给,未来《学位法》的出台应分别有针对性地削减学位授权中的行政管理属性、补充荣誉学位类型、明确学位授权活动中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职权和分工、完善学位授权中的救济制度、为学位授予单位的标准制定权设定实质性限制、简化学位授予条件、完善学位授予评定中的构架和规则以及完善学位争议处理中的程序性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学位形态 学位管理体制 学位授予 学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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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位授予的非学术标准的反思与重构——兼评《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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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乙瑶 王琦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24-31,共8页
学位授予的非学术标准包括以积极条件为导向的政治要求与道德要求,和以消极条件为导向的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与学术不端等禁止性要求,与学术标准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认为我国关于非学术标准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且实体性与... 学位授予的非学术标准包括以积极条件为导向的政治要求与道德要求,和以消极条件为导向的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与学术不端等禁止性要求,与学术标准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认为我国关于非学术标准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且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缺失,导致高校自主设定非学术标准面临合法性与合理性危机。《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实体与程序层面对《学位条例》进行了扩充,存在诸多亮点,但关于非学术标准的具体规定还存在模糊性。指出《学位法》应当根据非学术标准的分类进行重构,以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保证非学术标准的自主权设定符合法律优先原则,内容设定遵循比例原则,程序设定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同时对非学术标准的地位、设定标准、设定权限、设定内容、审查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扩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授予 非学术标准 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学位申请人 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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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位撤销制度的功能重塑——兼评《学位法草案》相关条文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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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涧秋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17-27,101,102,共13页
学位撤销与学位授予之间不是一体两面的关系,相对于不予授予学位具有制度独立性,适用的标准应当更加严格。通常情况下,学位撤销剥夺了申请人本来就不应当获得的学位,属于施加“旧的不利负担”。学位撤销在行为性质上属于高校对已经作出... 学位撤销与学位授予之间不是一体两面的关系,相对于不予授予学位具有制度独立性,适用的标准应当更加严格。通常情况下,学位撤销剥夺了申请人本来就不应当获得的学位,属于施加“旧的不利负担”。学位撤销在行为性质上属于高校对已经作出行为的纠错,必须遵循审慎处理原则。学位撤销旨在维护学术秩序,但应实现公益与个体权益的平衡。学位撤销不仅仅属于高校的自治范围,更是国家对学术自由之维护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所在。《学位法草案》着力于对学位撤销制度进行型式化的构建,但在立法体例、适用事由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学位 撤销制度 学位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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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创新性探索”替换“创新性成果”——对《学位法草案》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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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荧 《社会科学动态》 2022年第5期29-35,共7页
取得创新性成果是现行的《学位条例》和正在讨论的《学位法草案》对博士研究生申请获得博士学位的一项必备要求。这项要求往往转化为对博士生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论文的要求。无论是南大核心期刊还是北大核心期刊其总体的版面... 取得创新性成果是现行的《学位条例》和正在讨论的《学位法草案》对博士研究生申请获得博士学位的一项必备要求。这项要求往往转化为对博士生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论文的要求。无论是南大核心期刊还是北大核心期刊其总体的版面都很有限,近年来博士生在上面发表论文的难度成倍增长、越来越大。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并不一定能证明博士生取得了创新性成果,通过评审博士学位论文也难以直接认定博士生取得了创新性成果。对于博士生申请获得博士学位应当和可以要求有创新性探索,但不应和不能要求必须取得创新性成果。应当取消博士生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论文才能毕业和申请获得博士学位的硬性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创新性成果 学位条例 学位法草案 创新性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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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制定中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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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湛中乐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1-50,共10页
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影响深远。《学位法》制定过程中涉及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一是《学位法》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影响深远。《学位法》制定过程中涉及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一是《学位法》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是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学位制度的关系;三是《学位法》立法的目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四是学位授予单位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与程序;五是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六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评定委员会分会与答辩委员会的关系;七是学位撤销的条件与程序;八是有关学位纠纷的法律解决;九是对国外大学学位的认证,等等。对以上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对理解和适用《学位法》至关重要。同时,作为教育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学位法》并没有穷尽所有细节,主要是确定了原则和框架,为学位工作的具体操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总之,一部公正、透明、有利于学术发展的《学位法》对促进学术交流、提升教育质量、维护学位制度的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学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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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制定的时代功能和关键任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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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湛中乐 王岩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5-42,共8页
《学位条例》所确立的学位制度对我国过去四十多年间高层次人才培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伴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化和法律制度、教育制度的重大发展以及立法背景的深刻变革,《学位法》的制定也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功能:... 《学位条例》所确立的学位制度对我国过去四十多年间高层次人才培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伴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化和法律制度、教育制度的重大发展以及立法背景的深刻变革,《学位法》的制定也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功能:《学位法》的制定是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教育现代化转型的实践需求,是科教兴国战略下高水平人才培养战略转向的制度保障,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背景下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制定《学位法》应当关注以下关键问题,对《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其一,在学位形态的选择上,应当构建大学学位制度;其二,大学学位制度下高校对于学位授予条件具有自主权,国家为把控学位授予的基本质量,应设定学位授予的最低标准;其三,应当完善学位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与学位审批机关以及学位申请者与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的争议处理;其四,完善学位正当程序制度,应当着重对学位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和公开制度进行建构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 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学位制度 学位形态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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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同行评阅的法理检视:功能指向与模式选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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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储超 《大学教育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32-42,共11页
学位论文同行评阅是我国学位立法的重要内容,但现有研究欠缺对其实践模式的提炼,以及对学位申请人参与的关注。基于法治所内蕴的正当程序理念,同行评阅理应具备提升论文质量与增进权利保障的预设功能,这为申请人参与提供了坚实的正当性... 学位论文同行评阅是我国学位立法的重要内容,但现有研究欠缺对其实践模式的提炼,以及对学位申请人参与的关注。基于法治所内蕴的正当程序理念,同行评阅理应具备提升论文质量与增进权利保障的预设功能,这为申请人参与提供了坚实的正当性。依循前述角度,理论上可提炼出“实质参与”与“非实质参与”两类模式,后者在当下的实践中获得了广泛应用。“非实质参与”模式背离了法治保障权利的内核,在限制司法能动作用的同时,加剧了学位授予纠纷。而“实质参与”模式具备约束公权力的法理基础,能够发挥保障权利的功能,也契合客观的实践需求。未来应通过学位立法的调整,推动同行评阅迈向“实质参与”模式,具体的调整路径为:切实赋予申请人以提出回避的权利、合理设定申请人的异议权、将校规授权确立为二级学院制定更严标准的前提、允许申请人对同行评阅相关文件发表意见;同时,亦应明确同行评阅的可诉性,允许司法机关对相关纠纷进行形式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草案)》 学位授予 同行评阅 正当程序 学位申请人 “实质参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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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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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文昊 《兵团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55-64,共10页
《学位法草案》正向规定了学位授予标准,即被授予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标准、政治标准、道德标准三方面肯定性条件,以及不予授予学位的否定性条件。但是并未对高校依学位授予权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予以详细规制。因此,由高校制定的学位授予... 《学位法草案》正向规定了学位授予标准,即被授予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标准、政治标准、道德标准三方面肯定性条件,以及不予授予学位的否定性条件。但是并未对高校依学位授予权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予以详细规制。因此,由高校制定的学位授予细则产生的纠纷案件也因规范的不周延导致了司法审查标准的不确定。通过对学位授予纠纷司法审查的实践反思,审查应区分学术性事由与非学术性事由,分别运用“全面审查”或最低干预审查的方式,自形式至实质审查逐步深入纠纷本质。重构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标准,有助于维护高校的自治状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持学位秩序的安定性。具体来说,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重构路径在于进一步完善《学位法草案》、建构多元化审查导向、完善司法审查案例指导制度三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授予 审查标准 全面审查 学位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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