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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与企业合作研究的法律规制:基于德国与美国的经验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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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荣 《教育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36-48,共13页
作为大学法研究的新议题,大学与企业合作研究的法律规制,在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各具特色。在德国,知识与技术转移的法律规制问题,被视为公、私法复杂互动的"混合领域",而具有异常的复杂性。学术与经济的互动,须以... 作为大学法研究的新议题,大学与企业合作研究的法律规制,在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各具特色。在德国,知识与技术转移的法律规制问题,被视为公、私法复杂互动的"混合领域",而具有异常的复杂性。学术与经济的互动,须以增进与保障作为基本权利的学术自由(包括研究自由、教学自由)为前提,以任务平衡为旨归。在美国,为形塑和建构大学与企业之间的研究合作伙伴关系,外部规制(包括公共与私人)与内部规制(大学自我规制)展开持续互动。德国法与美国法的经验表明,大学与企业合作研究的法律规制,须恪守学术自由与公共利益平衡的法理基础并回溯到"大学任务框架"的逻辑起点予以考察。藉由"类型化"和"情境化"的处理,能够促使大学与企业的合作研究在保障与限制之间保持张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作研究 学术与经济互动 学术自由 公共利益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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