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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学校安全的法律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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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凯声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21年第2期1-24,共24页
学校安全属于教育、管理的范畴,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职责存在于有关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以及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职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中,具有典型的公法属性。《中华人... 学校安全属于教育、管理的范畴,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职责存在于有关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以及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职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中,具有典型的公法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续了以往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做法,以学校安全保护义务的教育、管理内涵表述以及学校过错责任的规定与公法保持了一致,在法律救济环节又把学校安全保护的公法义务转换为民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以8周岁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标准规定了学校过错的归责形式,使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分配趋于合理化与精细化。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公法保护,私法救济”的调整方式奠基的学校安全法律调整机制。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遏制和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结合各级各类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建立学校安全责任制,切实承担起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校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侵权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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