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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科学——科学比较中的法教义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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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提亚斯·耶施德特 张小丹 《北航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45-68,共24页
德国法学的精髓是教义学。然而,当今的德国法教义学却处在重压之下,它面临着从国际角度看的学科地方主义,从跨学科角度看的学科孤立主义以及从学科内部角度看的学科完整主义的批评(第一部分)。本文旨在对这些批评做出回应并论证德国教... 德国法学的精髓是教义学。然而,当今的德国法教义学却处在重压之下,它面临着从国际角度看的学科地方主义,从跨学科角度看的学科孤立主义以及从学科内部角度看的学科完整主义的批评(第一部分)。本文旨在对这些批评做出回应并论证德国教义学的合法地位。其首先分析了德国法教义学自身必然性的东西,并从'实践中的科学'和'系统中的法'两个角度加以论述(第二部分)。其次,在第三、四部分,作者厘清了法教义学概念与'科学概念'和'法学概念'之间的关系;在第五部分,作者进一步分析了法教义学内部的'整合主义'和'区分主义',指出'教义学性是实践导向的标准以及跨学科性是法学科学性的标准'。最后,在第六部分,在维护论证德国法教义学的基础上,作者指出了德国法教义学在法学比较中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法教义学 学科地方主义 学科孤立主义 学科完整主义法学比较的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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