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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与结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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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君苑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1期72-83,共12页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对于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标的物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以当事人约定优先;如当事人无约定,则应对此进行法律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孳息应由买受人取得,但对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在保留买卖中,保留所有权的条...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对于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标的物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以当事人约定优先;如当事人无约定,则应对此进行法律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孳息应由买受人取得,但对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在保留买卖中,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使得动产标的物占有被移转的同时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与第三百二十一条(原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与原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需要协调二者的关系。民法典吸纳原合同法与原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规则来确定这两个法律条文的适用顺序,但对二者的适用顺序仍需要进一步分析。应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针对动态情形,第三百二十一条则针对静态情形,而保留买卖属于动态交易,从这一角度理解应当优先适用第六百三十条。从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以及担保债权实现的必要性来看,也应优先适用第六百三十条。但此时将孳息归属于买受人并非最终利益状态,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以及合同解除的场合,应以取回权就物求偿说为基础,分析孳息的结算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孳息 孳息归属 孳息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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