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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与它邦人——新出秦简所见秦代人口身份管理制度一个方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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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刚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5年第1期143-153,共11页
通过《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案例O二《尸等捕盗疑购案》,可以看出秦代国家从法律角度把人的身份区分为“秦人”和“它邦人”两种,“它邦人”就是不在秦国户籍上的他国人。即使它邦人成为秦国编户,但其身份标识还不能完全等同于秦... 通过《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案例O二《尸等捕盗疑购案》,可以看出秦代国家从法律角度把人的身份区分为“秦人”和“它邦人”两种,“它邦人”就是不在秦国户籍上的他国人。即使它邦人成为秦国编户,但其身份标识还不能完全等同于秦人。秦施行这一制度是试图通过秦本位政策取向来保证对新占领区的改造和对秦人的控制,以此达到有效实施统治的目的。但受制于客观条件,这一政策效力亦打了折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简 秦人 它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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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尸等捕盗疑购案”购赏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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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军军 《肇庆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63-66,共4页
秦代对外邦人和本邦人的量刑是统一的,但购赏制度极其细密。岳麓秦简"尸等捕盗疑购案"中治、阆等人群盗盗杀人罪行明确,但由于身份不同,购赏标准也不同。秦人治等因伙同阆等群盗盗杀人,属亡从群盗盗杀人的死罪,其购金以捕死... 秦代对外邦人和本邦人的量刑是统一的,但购赏制度极其细密。岳麓秦简"尸等捕盗疑购案"中治、阆等人群盗盗杀人罪行明确,但由于身份不同,购赏标准也不同。秦人治等因伙同阆等群盗盗杀人,属亡从群盗盗杀人的死罪,其购金以捕死罪而非捕群盗的标准发放,是为七两。阆等为它邦人,符合"它邦人"及"非吏所兴,毋什伍将长者捕之"条件,以捕它邦人律而非捕群盗律为购赏标准,购金为二两。文书中"三两"为当时抄手之误,这并非个别现象,汉律中对此有相应惩罚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岳麓秦简 购赏 群盗 盗杀人 它邦人 非吏所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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