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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公法控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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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红英 杨秋岭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98-103,共6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但意思自治原则在这里大大弱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必须经政府批准才发生效力;同时,公权力还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实现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控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但意思自治原则在这里大大弱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必须经政府批准才发生效力;同时,公权力还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实现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控制。这一公法控制体系形成有其政治历史和经济体制等原因,其重心则体现了保护耕地的要求,但这一控制体系侵蚀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绝对性和完全性,应予以适当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公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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