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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与重构:走出“法律儒家化”的概念窠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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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康 《文史哲》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6-101,167,共17页
“法律儒家化”是对儒学社会科学化的一次宝贵探索,但最好只被视为一种假说。儒家思想调和法律,提倡仁政,特别是以恤刑替代酷刑,既稳固统治秩序,亦回应社会需求。统治者主要从儒家思想中撷取了“亲亲尊尊”的伦理等级制作为治国理政的... “法律儒家化”是对儒学社会科学化的一次宝贵探索,但最好只被视为一种假说。儒家思想调和法律,提倡仁政,特别是以恤刑替代酷刑,既稳固统治秩序,亦回应社会需求。统治者主要从儒家思想中撷取了“亲亲尊尊”的伦理等级制作为治国理政的本体手段,并把恤刑、慎杀等仁政措施作为柔和统治的辅助手段。然而任何具有“儒家化”色彩的法律条款,只要涉及危害专制皇权,都将直接失灵。法律儒家化夸大了儒家而遮蔽了其他诸子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所谓“法律儒家化”的真相是中国古代立法仅吸纳了儒家思想的部分内容。先秦儒家思想在进入法律之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被异化。此外,中国古代立法还广泛吸收其他诸子思想,例如对伦理等级的维护并不独归功于儒家,恤刑慎杀的观念也汲取了阴阳、黄老等各家思想精华。应充分认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特别是立法思想的多元化特点,公允地重审法律儒家化在世界学术史上的地位与影响,致力于推动中国法律史理论的迭代更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儒家 守法儒家化 法律法家 法典伦理 概念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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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自然法:表达、特征与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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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康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0-110,共11页
中国古代自然法中公认的元概念是“天”,具体存在三种表达。天道是一种自然法则,道家是较为完整纯粹的自然法思想的代表,其中庄子讨论了“恶法非法”等涉及自然法价值的命题,但对实证法影响不大。天谴是一种政治法则,由董仲舒将阴阳家... 中国古代自然法中公认的元概念是“天”,具体存在三种表达。天道是一种自然法则,道家是较为完整纯粹的自然法思想的代表,其中庄子讨论了“恶法非法”等涉及自然法价值的命题,但对实证法影响不大。天谴是一种政治法则,由董仲舒将阴阳家和儒家学说相融合形成,阴阳家也蕴含较纯粹的自然法思想。天理是一种社会法则,由朱熹等理学家抽象而来,为君主、官吏和百姓所共享,体现了儒家自然法思想。儒家局部蕴含着一定的自然法思想,对法律实证化具有重要作用,但将儒家整体视为自然法主义,进而将其与被视为实证法主义的法家二元对立并不准确。虽然中西自然法皆源于自然规律,但中国古代自然法以儒家为载体,在向以人为中心的“人法”转化的过程中,既没有发展出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以限制君权,也没有进化出财产权理论以保护私权,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围绕维系君权独尊的目标而构建。儒家蕴含的自然法成分具备有限的工具理性,整体上存在碎片化缺陷。但中国古代自然法对民众守法意识的形成影响深远,依然可为当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提供思想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法 实证法 限制权力 民本论 守法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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