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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理论基础及行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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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长青 房昀玮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45-152,共8页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保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时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及其追偿权。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就超出自己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基于当事人间的利益衡量、...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保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时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及其追偿权。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就超出自己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基于当事人间的利益衡量、《民法典》规范体系和比较立法例,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行使范围应采用全部补充+部分追偿模式,即安保义务人在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资力赔偿时,在承担全部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就超出其内部责任份额的部分向第三人追偿,而且安保义务人就清偿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清偿产生的损害赔偿亦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保义务 第三人侵权 补充责任 追偿权 行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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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保义务人的追偿权——以《民法典》第1198条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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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显滨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36-48,共13页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问题,事关"相应的补充责任"责任类型的解释,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争议较大。从《民法典》总则编和侵权责任编追偿权制度设置的立法目的看,旨在保护中间责任人的利益,避免为他人受过,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问题,事关"相应的补充责任"责任类型的解释,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争议较大。从《民法典》总则编和侵权责任编追偿权制度设置的立法目的看,旨在保护中间责任人的利益,避免为他人受过,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与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不应享有追偿权。解释路径上,可以对《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第2款及《民法典》第1197条进行解释,协调第1198条的内部适用与外部适用,统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引发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保义务 相应的补充责任 自己责任 中间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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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星致害中明星、经纪公司的安保义务与责任承担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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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显滨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203-216,共14页
在追星致害中,基于与粉丝之间的特殊关系,明星、经纪公司负有安保义务,未履行安保义务造成粉丝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明星、经纪公司在网络空间负有危险控制义务,在物理空间负有警告义务、通知义务和保护义务。在责任承担上,... 在追星致害中,基于与粉丝之间的特殊关系,明星、经纪公司负有安保义务,未履行安保义务造成粉丝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明星、经纪公司在网络空间负有危险控制义务,在物理空间负有警告义务、通知义务和保护义务。在责任承担上,可以《民法典》第1198条为主要依据,结合第1195条、第1197条、第1171条和第1172条,在网络空间建构连带责任与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协调适用规则,在物理空间建立安保义务人之间的类型化责任分担机制,力争在保护粉丝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考虑明星与经纪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经理人合同、演出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等具有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综合属性,经纪公司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由明星承担,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或参照适用劳动合同。经纪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明星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经纪公司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追星致害 特殊关系 安保义务 相应的补充责任 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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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中安保义务的分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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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洪波 季欣蔚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38-43,共6页
公共场所是私人主体权利扩张的重要空间,也是社会活动展开的主要空间,对公共场所的利用成为安保义务分配的根本动因。传统警察权将安保义务视为自身理所当然的职责。随着私人主体性的提升及自我责任的明晰,可对安保义务在警察权和具体... 公共场所是私人主体权利扩张的重要空间,也是社会活动展开的主要空间,对公共场所的利用成为安保义务分配的根本动因。传统警察权将安保义务视为自身理所当然的职责。随着私人主体性的提升及自我责任的明晰,可对安保义务在警察权和具体责任者之间重新安排。安保义务起源于德国法侵权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进而发展为在公共场所和社会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限定的危害的责任负担。公法也把安保义务视为自身的使命。安保义务应该在私法和公法的矛盾与调和中重构和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场所 安保义务 警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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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物业公司安保义务的性质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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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武艳 《中国集体经济》 2012年第08S期67-68,共2页
房地产经济的繁荣推动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壮大,人们对私有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使其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保障义务应势而生。但现有法律的不完善使安保义务成为横亘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障碍。通过分析并合理界定物... 房地产经济的繁荣推动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壮大,人们对私有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使其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保障义务应势而生。但现有法律的不完善使安保义务成为横亘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障碍。通过分析并合理界定物业公司安保义务的性质,进而阐明安保义务的违反所导致的责任性质,并对具体责任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提出个人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业管理 安保义务 性质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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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经营者的安保义务
6
作者 许春清 《发展》 2014年第11期81-82,共2页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屡有发生。虽然法律设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特别设置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在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并不充分。为此需要深入研究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屡有发生。虽然法律设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特别设置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在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并不充分。为此需要深入研究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构成及法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营者 消费者 安保义务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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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安保义务的边界及其构造--以《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的解释论为视角 被引量:8
7
作者 汪倪杰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1期102-117,共16页
《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安保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屡见不鲜,并被大量泛化适用。欲明确义务边界,首先,需厘清我国侵权法上安保义务学说的来龙去脉,理解该义务主体限缩、内容宽泛的独特性;其次,须从比较法入手,以交... 《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安保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屡见不鲜,并被大量泛化适用。欲明确义务边界,首先,需厘清我国侵权法上安保义务学说的来龙去脉,理解该义务主体限缩、内容宽泛的独特性;其次,须从比较法入手,以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为参照,明辨安保义务的基础法理,严格区分物权型与债权型来源。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顾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中立的特点,区分直接与间接侵权场景,严格限定其安保义务的内容及范围;最后,还需将上述理论落实到《民法典》的规范层面,厘清网络侵权与违反安保义务规则的沟通机制,将安保义务嵌入网络侵权相关条文的逻辑结构,进而重构规则背后的法解释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保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通知-移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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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安保义务之法教义学分析——以《民法典》第1254条为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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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振宇 《西部法学评论》 2022年第6期93-107,共15页
物业安保义务在《民法典》上的明确,不仅因应高楼抛坠物侵权责任的修改,同时部分涉及到物业安保义务的现有争议。据此引发的物业安保义务之定位与内涵,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责任与既有责任的配置等,皆是当前亟需通过教义学予以讨论澄清的... 物业安保义务在《民法典》上的明确,不仅因应高楼抛坠物侵权责任的修改,同时部分涉及到物业安保义务的现有争议。据此引发的物业安保义务之定位与内涵,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责任与既有责任的配置等,皆是当前亟需通过教义学予以讨论澄清的问题。就其体系定位,物业安保义务属于具有营业属性的、更高程度的安保义务。就其规范内涵,物业是承担此种安保义务的首要主体类型,但不排除其他具有相似特征之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的可能性;该义务不以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防范了损害发生为评价依据,而是以是否与物业的经营能力等相匹配为衡量标准。根据高楼抛物与坠物的区分处理原则,违反安保义务的物业主体,既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于前者,可能加害人责任的适用空间自不复存在;于后者,物业补充责任应先于可能加害人责任获得实现。如此,不但有望达成完善高楼抛坠物侵权责任的目标,而且有助于物业安保义务的拓展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业服务企业 安保义务 高楼抛坠物侵权责任 法教义学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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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保义务责任之证成与损失之承担研究——评上海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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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晓之 《镇江高专学报》 2021年第3期37-41,共5页
安保责任的承担不仅需要考虑义务内容,还需要考虑义务违反与损害发生间的因果关系,该义务内容因第三人是否介入而不同。安保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应为补充责任而非按份责任。从法律规则出发,监护人之过失与侵权人之过失不得相抵;从保护未成... 安保责任的承担不仅需要考虑义务内容,还需要考虑义务违反与损害发生间的因果关系,该义务内容因第三人是否介入而不同。安保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应为补充责任而非按份责任。从法律规则出发,监护人之过失与侵权人之过失不得相抵;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未成年人之过失与侵权人之过失亦不得相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保义务 追偿权 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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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违反安保义务时的责任竞合研究
10
作者 李伟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20年第3期53-62,共10页
讨论违反安保义务型保管合同责任竞合,旨在推进此案型的诉讼程序和法律效果的确定性与合理性。从宏观层面的责任竞合制度研究到微观层面的具体竞合规范协调适用研究,是民事责任竞合理论研究方法的转变。在违反安保义务型保管合同责任竞... 讨论违反安保义务型保管合同责任竞合,旨在推进此案型的诉讼程序和法律效果的确定性与合理性。从宏观层面的责任竞合制度研究到微观层面的具体竞合规范协调适用研究,是民事责任竞合理论研究方法的转变。在违反安保义务型保管合同责任竞合情形下,赔偿范围、证明责任和免责条款效力是诉讼程序和法律效果确定性与合理性的影响因素,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更有利于实现影响因素的确定性与合理性。通过请求、抗辩、再抗辩的动态过程,缓和具体规则冲突形成的张力;借助融贯性理论和利益动态衡量的方法,补足民法基本原则冲突带来的正当性欠缺。如果权利人以违约诉讼主张损害赔偿,除非与保管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相互冲突,保管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进行攻击防御,反之亦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竞合 保管合同 安保义务 确定性 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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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理论及应用问题研究
11
作者 徐骁琦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88-94,共7页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并明确赋予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权。安保义务人享有的追偿权,其责任基础来源于侵权法律关系当中的补充责任,并仅适用于第三人故意侵权且安保义务人因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并明确赋予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权。安保义务人享有的追偿权,其责任基础来源于侵权法律关系当中的补充责任,并仅适用于第三人故意侵权且安保义务人因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由此,安保义务人无需在侵权关系中承担终局责任,且追偿权的行使并不违反过错责任与自己责任原则。根据现有法律体系,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行使,以其履行部分补充责任为前提,且不得损害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保义务 补充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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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医疗机构违反安保义务侵权案的法律评析
12
作者 葛韬韬 《医学与法学》 2021年第6期107-110,共4页
本文从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属性与安保义务的内容及限度、违反安保义务与损害后果间之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共同侵权下的责任分配等方面作法律评析,认为“概率论”思维契合风险致害型侵权中“风险”的不确定性特质,故医疗... 本文从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属性与安保义务的内容及限度、违反安保义务与损害后果间之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共同侵权下的责任分配等方面作法律评析,认为“概率论”思维契合风险致害型侵权中“风险”的不确定性特质,故医疗机构违反安保义务、第三人介入安保义务人侵权案件的责任比例之认定,应从风险的可合理预见性、安保义务人采取合理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受害人自我保护的可能性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机构 公共场所 安保义务 共同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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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范高铁“霸座”行为 客运合同革新:乘坐义务的细化和安保义务的强化
13
作者 朱广新 《长安》 2020年第9期44-46,共3页
近年来,旅客运输过程中“抢夺司机方向盘”“霸占他人座位”等扰乱运输秩序、危害安全运输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这些事件涉及民法、行政法甚至刑法上的诸多法律问题。就民法而言,它们主要涉及客运合同的适当履行问题。
关键词 客运合同 民法典 旅客运输 运输秩序 安保义务 行政法 安全运输 抢夺
原文传递
追星致害中明星、经纪公司的安保义务与责任承担
14
作者 杨显滨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22年第10期129-130,共2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5条和1197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下简称安保义务),接到侵权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受害人(粉丝)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直接侵权人,通常为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5条和1197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下简称安保义务),接到侵权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受害人(粉丝)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直接侵权人,通常为其他明星的粉丝)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在物理空间,粉丝接机.到拍摄现场探班等可能引发踩踏、斗殴.推搡等恶性事件,造成粉丝财产损失、人身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 人身损害 直接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保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拍摄现场
原文传递
电商平台安保义务与隐私权的利益衡量 被引量:1
15
作者 蔡心茹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第32期196-198,共3页
网约车频发安全事故后平台上线的录音功能引起众人对数据时代下隐私权的关注。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电商平台也被赋予相应的安保义务。在结合隐私权及安保义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网络公共时代下平台安保义务与隐私权之间的主要冲突,并... 网约车频发安全事故后平台上线的录音功能引起众人对数据时代下隐私权的关注。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电商平台也被赋予相应的安保义务。在结合隐私权及安保义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网络公共时代下平台安保义务与隐私权之间的主要冲突,并从社会利益原则、合理隐私期待原则及风险视角,为安保义务与隐私保护二者之间的利益衡量建言献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保义务 隐私权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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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重塑——兼论《民法典》第1198条的商法教义学解释 被引量:6
16
作者 李建伟 李亚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2期1-9,共9页
基于商法视角重塑经营者场所安保义务理论,一方面在民商合一背景下能够超脱传统民法理论的束缚,回归商法的本源,另一方面能够促成其自身理论体系的丰富发展。经营者场所安保义务凸显了营业特有的商事价值、义务与责任体系,商事理念的楔... 基于商法视角重塑经营者场所安保义务理论,一方面在民商合一背景下能够超脱传统民法理论的束缚,回归商法的本源,另一方面能够促成其自身理论体系的丰富发展。经营者场所安保义务凸显了营业特有的商事价值、义务与责任体系,商事理念的楔入有助于明确其义务来源、义务标准与责任范围。站在商法的立场,经营者场所安保义务的内部正当性源于商事主体的营利属性与专业性、职业性,外部必要性来自商事活动的高风险性与商业社会的效益价值本位,企业社会责任则扩张其责任范围。据此,经营者场所安保义务的范围应基于商业社会的特性予以综合认定,义务的标准应区分不同的营业场景,并借此建构起合理的责任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营者 营业场所 安保义务 商法理念 营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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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坠)物致害中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法律适用
17
作者 施涵琪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2-117,123,共7页
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既可能依《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承担(因过失)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也可能依第1253条承担管理人责任。其依何规则承担何种责任,不取决于将案件事实定性为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而取决于“侵权人”身份... 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既可能依《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承担(因过失)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也可能依第1253条承担管理人责任。其依何规则承担何种责任,不取决于将案件事实定性为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而取决于“侵权人”身份之认定。第1254条第1款的“侵权人”既包括抛物行为实施者,也包括第1253条中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何时依第1253条承担管理人责任,宜以坠物来源作为标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保义务,依第三人之故意或过失分别适用第1198条第2款或第1172条,对前一条文之适用范围应作限缩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独立承担责任,相互间并无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高空坠物 安保义务 第三人介入型侵权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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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致害中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认定与承担
18
作者 王杰 《住宅与房地产》 2024年第1期57-59,共3页
在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承担一直备受关注与争议,《民法典》颁布之后,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理清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高空抛物致害 物业服务 安保义务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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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时的安全保障义务浅析 被引量:3
19
作者 徐宽华 《科技信息》 2009年第6期221-221,共1页
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种种问题中,本文只针对安全保障这一方面进行探讨。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然后重点讨论了学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和承担义务的来源问题。
关键词 学校体育场馆 公众开放 法律地位 安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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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配——以第三人介入情形为视角
20
作者 李静 马雯雯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4期72-75,共4页
在第三人介入型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关于安保义务人在侵权领域承担的补充责任无法归属于任何一种传统的多数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形态。而侵权法领域补充责任的存在并未有效解决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在责任承担上引发的法效果困境,且造成... 在第三人介入型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关于安保义务人在侵权领域承担的补充责任无法归属于任何一种传统的多数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形态。而侵权法领域补充责任的存在并未有效解决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在责任承担上引发的法效果困境,且造成法官在对安保义务人责任分配上选用法律依据的困扰,使得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与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产生了适用上的矛盾。因此,为缓和以上法律适用上的缺憾,我国侵权法可以在坚持补充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第三人的追偿权。另外,在安保义务人的责任承担方面进行补充责任和违约责任结合下分情形适用的类型化规定,从而使得安保义务人责任承担达到《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上的体系化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 安保义务 损害赔偿 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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