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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宋例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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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志兴
曾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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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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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21-30,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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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中国古代,例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指判例或先例,此乃本源之义;一指法律原则或规定,多用于法典、制敕中。宋代以例为构词元素的法律术语多从第一义项,除条例、则例外,大多指判例、先例和惯例。宋例与制定法的关系是"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是制定法的辅法,在法律体系中位阶最低。但惟常例(判例、先例)和惯例性质的例才是制定法的辅法,是法律渊源,而优例则否。宋例虽备受批评,但因其具有补制定法之不足的功能及简便、风险小等优点,在实践中被大量援用,其实际地位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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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宋例
判例
先例
惯例
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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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i" in Song Dynasty
case
precedent
ordinance
legal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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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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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宋例适用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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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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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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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S1期187-19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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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宋例是宋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研究课题,宋人在适用宋例中遵循一套明确规范的程序步骤,首先是遇事检例,即遇到需要处理的事务时,从已往类似的事例中捡取类似的先例作为依据,检例成为处断之前重要的程序;其次是贴例拟进,经办机构在奏钞中拟定出处理方案,将检得的例附在奏钞之后,作为依据,供最终评判时作为参考依据,最后是取旨裁决,即皇帝通过审核引例的恰当与否来判断拟定的处理方案,如果同意,即画可批准,由此形成了宋代的一整套适用例的规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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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宋例
适用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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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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