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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兼评“公平竞争权”
被引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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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友德
胡承浩
万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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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知识产权与公共政策跨学科研究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知识产权与共政策跨学科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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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2008年第5期33-3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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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建设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编号:06JJD82001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与策略》(项目编号:70573039)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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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保护主体和保护客体。其保护主体为竞争者、消费者、其他市场参与者和公众;其保护客体为法益,即通过禁止性条款或一般条款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或间接保护多种主体的法益,并不创设完全独占权。退而言之,即便创设"公平竞争权利",该权利也只是一种"不完全独占权"或"框架权",不能积极行使,只能消极防卫。"公平竞争权"的设立使受保护主体单一化,会窒息公平竞争并导致知识产权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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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平竞争权
法益
完全独占权
不完全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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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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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品种权保护制度中的先用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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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志前
冉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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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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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技管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17-12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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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与制度创新研究”(16BFX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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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先用权例外是品种权保护的限制之一,旨在弥补品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维护在先植物发明人的权益。品种先用权的属性是一种不完全独占权,其主体包括在先育种人和其他合法继受人,客体是与受保护品种相同或等同的品种,内容包括培育、使用或销售、许诺销售等。财产权劳动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和经济正义理论是植物品种先用权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为平衡先用权人与品种权人之间的利益,应从行为要件、主观要件、权利范围和时间要件等方面确定品种先用权的适用条件。此外,为使品种先用权的主张有据可依,可考虑建立植物新品种先用权证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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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品种权
先用权
不完全独占权
适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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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lant variety rights
prior user rights
imperfect exclusive rights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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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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