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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法律设定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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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张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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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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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73-7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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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批准号11BFX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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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官员财产申报范围是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关键制度规定,只有科学、合理地设定官员财产申报范围,才能真正发挥官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应有的功能,提高监督效果。我国目前关于财产申报立法尚未提上日程,要完善我国的反腐制度,财产申报立法不可或缺。自1995年始,我国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开始探索制定有关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政策性文件,一些地方也开始实施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试点工作。现阶段我国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设定还存在一定的困境,如官员财产的隐私权、财产形式的多元化、财产来源渠道多元化等,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以及强化官员的伦理意识,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等才能逐步建立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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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范围
官员财产申报法
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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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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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财产申报主体范围的法律设定考察
被引量: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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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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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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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47-5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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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11BFX003)
2010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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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要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必须对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财产申报主体范围是指法律需要明确的需要申报其财产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以及与公职人员有密切联系的近亲属的范围。其法理基础在于为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而对官员的隐私权进行限制。自1995年开始,我国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了政策性的探索,一些地方也开始进行实践探索,我国应借鉴各国官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的经验,对官员根据其等级地位不同而设定不同的要求,还要根据我国实际对官员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确立渐进性的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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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产申报
申报主体
官员财产申报法
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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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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