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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判发微——略论几则涉林判词的史料价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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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林 林鸿荣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31-34,共4页
判是盛行唐代官场,用四六骈文书写的司法文书,也是应试考生科举及第之后、授官之前“覆其吏事”的重要科目。判有官场堂判、应试之判的区分,而“文理优长”、短小精干,乃所有判词必具的特征。不少官场堂判、应试之判都有值得重视的史料... 判是盛行唐代官场,用四六骈文书写的司法文书,也是应试考生科举及第之后、授官之前“覆其吏事”的重要科目。判有官场堂判、应试之判的区分,而“文理优长”、短小精干,乃所有判词必具的特征。不少官场堂判、应试之判都有值得重视的史料价值。笔者在概述唐判的一般情况之后,侧重考察五则涉及林业的应试唐判,以期弥补史乘记述之不足,深化当代人对唐代林业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官场堂判 应试唐 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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