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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以后“家法”的约束与惩戒功能之评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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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怀林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17年第3期112-118,共7页
先秦诸子提倡"明刑弼教",以刑律辅助教化的主张,是传统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传承至唐宋时代,已经成为官宦大族治家的普遍经验。朝廷旌表的"义门"江州陈氏、抚州陆氏、婺州郑氏等大家族,都制定家法、族规,把劝导说... 先秦诸子提倡"明刑弼教",以刑律辅助教化的主张,是传统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传承至唐宋时代,已经成为官宦大族治家的普遍经验。朝廷旌表的"义门"江州陈氏、抚州陆氏、婺州郑氏等大家族,都制定家法、族规,把劝导说教与制度惩罚并举。他们宣称"家严三尺法,官省五条刑",取得"闺门之内,严若朝廷"的治家效果,故而朝廷予以褒奖,重视其"表率"乡里的示范作用。家法、族规是民间私法,以本家族的法制惩处不轨子孙,达到齐家、睦族的目的。发展至清末民国,"家法"依旧是族权的有力支撑。惩罚也是教育,其"齐家"功能与伦理宣讲同等。注重"家法"的教化作用,勿忘它"以刑弼教"的法治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弼教 陈氏家法 郑氏规范 “家严三尺法 官省五条刑” 惩罚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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