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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府州县政区分等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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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存璐 《历史地理研究》 CSSCI 2023年第2期25-42,158,共19页
明代府州县政区分等制度,初以税粮多寡定政区等第,从而决定官员品级的不同。洪武十四年(1381),又根据税粮、地理位置定繁简之例决定官员考核。嘉靖年间,杨允绳提出按照府州县政务繁简、地方边腹、道里冲僻,分三等授官,至隆庆元年(1567)... 明代府州县政区分等制度,初以税粮多寡定政区等第,从而决定官员品级的不同。洪武十四年(1381),又根据税粮、地理位置定繁简之例决定官员考核。嘉靖年间,杨允绳提出按照府州县政务繁简、地方边腹、道里冲僻,分三等授官,至隆庆元年(1567)统一划分政区等第为“上中下”三等。根据《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对明代府州县“繁简”情况记载的统计,冲、疲、事繁、赋役繁重之地多集中在南直隶、北直隶、江西等省,其中运河沿线的府州县尤为突出。实际运行中,明后期多以官缺“繁”“简”来决定官员的选任,但在掣签法实行之后,根据政区等第授官的制度并未继续执行。明代政区分等制度对清代产生较大影响,明清两朝政区等第的空间分布也具有一定相似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区分等 《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制》 官缺繁简 员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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