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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作人的监督权——《民法典》第779条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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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博宬 《民商法论丛》 2022年第1期262-284,共23页
依照承揽合同的一般理论,承揽人以交付工作成果作为向定作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时间起点。按此逻辑,当承揽工作完成前已经或将要产生瑕疵之时,定作人即使已经发现,其对承揽人也并不享有某种预防性的请求权。我国《民法典》第779条规定... 依照承揽合同的一般理论,承揽人以交付工作成果作为向定作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时间起点。按此逻辑,当承揽工作完成前已经或将要产生瑕疵之时,定作人即使已经发现,其对承揽人也并不享有某种预防性的请求权。我国《民法典》第779条规定了定作人有权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对承揽人进行监督检验,这为定作人提前介入承揽人的履行瑕疵提供了可能。但是,定作人的监督是否能作为一项权利,其具体实现方式为何,第779条均未予以直接回答,需要进行解释论上的作业。明确第779条在承揽实务上的意义,能为定作人提供一条在承揽工作完成前已现或将要产生瑕疵时,提前介入的救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揽合同 定作人监督权 工作成果的交付 瑕疵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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