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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行政用语“定夺”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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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呙丰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22-26,共5页
宋代的“定夺”一词在使用中具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在宋代文书中作为一种行政命令,指由专门机构或官员个人针对专门事件进行调查,作出适当的决策,并将有关信息向中央反映;另一层含义则表示机构长官对本部事务的一定决定权。“定夺”... 宋代的“定夺”一词在使用中具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在宋代文书中作为一种行政命令,指由专门机构或官员个人针对专门事件进行调查,作出适当的决策,并将有关信息向中央反映;另一层含义则表示机构长官对本部事务的一定决定权。“定夺”作为宋代行政用语之一,多用于专事专办的行政决策中,是中央针对特殊事务的特别行政处理。其优点是直接和高效,可弥补行政过程中的问题,但也往往会受到行政干预而变成政治斗争的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行政用语 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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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鞫谳分司”:“听”“断”合一与分立的体制机制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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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存福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22-31,7,共10页
宋代府州一级审判一般有推勘、录问、检法、拟判、审核、判决六道程序。"推驳(推正、驳正)"制度是理解当时司法程序的枢纽。法司"驳正"与录问"驳正"针对府州鞫司的"鞫狱不当"。鞫司针对下级机... 宋代府州一级审判一般有推勘、录问、检法、拟判、审核、判决六道程序。"推驳(推正、驳正)"制度是理解当时司法程序的枢纽。法司"驳正"与录问"驳正"针对府州鞫司的"鞫狱不当"。鞫司针对下级机构的"推正"和府州内诸鞫司之间互相移推是"推正"的二种类型,宋代法律从正面直接规定了录问官的驳正权。"定夺驳正"主要是针对"入人死罪"的情形。其上的幕职官及通判以"定夺"程序纠正"检法不当",而不是"别推"。"定夺驳正"是"当职官"以程序权力"驳正"冤案。开封府幕职官以推鞫为业,对刑事案件有建言权。"鞫谳分司"不排斥长官与副职参与,有长贰参与的聚议制度是长官制体制大背景所引致的必然结果,也是展示各方意见的好平台,可供长官做最后定夺。关注鞫、谳之外的其他程序,包括录问官与录问程序,幕职官的角色与作用等,不忽略其他官员或机构的存在和贡献,是正确、适度评价"鞫谳分司"及鞫谳双方作用所必须坚持的立场,"鞫谳分司"是我国古代"听""断"合一与分立的重要体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鞫谳分司” “推驳” 定夺驳正” “当职官” “幕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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