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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论——兼论定期金给付制度的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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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毋爱斌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53-166,共14页
定期金给付判决是根据判决基准时判定的事实对未来预测而作出的给付判决,因而该判决可能与将来实际情势产生重大差异。对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相应调整"和"作为新案受理",但在制度设计上忽视了前诉与后诉... 定期金给付判决是根据判决基准时判定的事实对未来预测而作出的给付判决,因而该判决可能与将来实际情势产生重大差异。对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相应调整"和"作为新案受理",但在制度设计上忽视了前诉与后诉之间的牵连关系,致使出现系列理论和实践难题。相应,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变更判决之诉这一特殊诉讼程序,来对原定期金给付判决进行修正,解除其部分或全部既判力,给予权利人以提出新主张的救济机会,追求实质公平。在此,可以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在既判力理论视角下构建我国变更判决之诉,为在情势变更情形下调整定期金给付金额提供程序保障,以实现定期金给付制度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期金给付 既判力 变更判决之诉 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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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判决之诉的司法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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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鋆 《私法》 2022年第4期196-214,共19页
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8条、第248条对定期金给付、定期金调整事由起诉与既判力基准时的规定不... 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8条、第248条对定期金给付、定期金调整事由起诉与既判力基准时的规定不足以构建完整的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规则对变更判决之诉进行规制,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难以识别变更判决之诉。变更判决之诉的理论论证与适用规则应充分对接、统合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规定。为统一司法尺度,应着重关注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条件的设置问题。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条件应为原裁判中应包含法官的主观预测、前诉确定裁判内容尚未完全实现、基准时后发生“新的事实”以及依原确定判决结果将显失公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变更判决之诉 定期金给付 既判力 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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