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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为借贷担保 转让房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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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斋 《山东农机化》 2022年第1期49-49,共1页
基本案情:2008年4月20日,原告李某、许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原告所有的住房转让给王某,售房总价11.5万元。同日,李某作为借款人向王某出具借条借款11.5万元,约定2008年5月20日前一次还清,如到期未还,则买卖合同自然成立。200... 基本案情:2008年4月20日,原告李某、许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原告所有的住房转让给王某,售房总价11.5万元。同日,李某作为借款人向王某出具借条借款11.5万元,约定2008年5月20日前一次还清,如到期未还,则买卖合同自然成立。2009年1月12日,王某领取了其本人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3月10日,王某作为出卖方与买受方沈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总成交价为28万元,当日付款10万元,余款18万元于次日付清,房款缴清后10天内王某必须将房屋交给沈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人 借款人 借条 实为借贷 合同约定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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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让与担保”债权的破产保护——以“名为买房实为借贷担保”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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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海华 《仲裁研究》 2020年第1期90-98,共9页
"名为买房实为借贷担保"为"后让与担保"的典型表现,因立法中未承认该借款债权优先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上的混乱。当前理论对此问题的探讨往往依赖于关于预告登记破产保护效力以及债权优先权的设定,因预告... "名为买房实为借贷担保"为"后让与担保"的典型表现,因立法中未承认该借款债权优先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上的混乱。当前理论对此问题的探讨往往依赖于关于预告登记破产保护效力以及债权优先权的设定,因预告登记制度立法目的和功能的有限性等因素,存在方法论路径选择上的缺陷。鉴于此,"后让与担保"债权保护应当以法定的预告登记效力为基础,对现行破产法制度予以检视,一方面通过限制破产管理人的处分予以保全,另一方面借助对破产撤销权的阻却体现价值衡量,在解释论上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情形下"后让与担保"债权的破产保护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后让与担保 名为买房实为借贷 权利保全 破产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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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保理实为借贷”合同效力认定探析 以某保理公司与黄某等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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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有志 《中国审判》 2022年第22期74-77,共4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将保理行为纳入我国民商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越来越多的保理公司推出“美丽贷”,帮助想变美却囊中羞涩的消费者解决“美丽之忧”。然而,新兴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纠纷,引发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将保理行为纳入我国民商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越来越多的保理公司推出“美丽贷”,帮助想变美却囊中羞涩的消费者解决“美丽之忧”。然而,新兴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纠纷,引发了合同效力认定及法律适用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对审判实践提出了新挑战。本文以某保理公司与黄某等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前述问题,以期为审判实务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商事法律 合同效力认定 审判实务 民法典 保理 新兴市场 实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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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中的书面证据与口头证据——评“洪秀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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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晋城 申卫星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51-57,共7页
本文针对"洪秀凤案"的裁判要旨,采用比较法,主张对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案件中无条件契据的类型,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口头证据以证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证明人可以从(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本文针对"洪秀凤案"的裁判要旨,采用比较法,主张对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案件中无条件契据的类型,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口头证据以证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证明人可以从(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举证:1)买卖合同的价款是否与标的物的市场价格相差悬殊;2)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由谁占有,由谁享有经济收益,由谁负责修缮;3)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4)当事人的身份和处境;等等。当事人应不仅举证买卖合同不符合交易习惯,还应举证证明此种不相符背后的原因,并将之形成证据链条。证明人应该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当书面证据欠缺时,法官应避免司法懈怠,积极审核有关口头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为买卖 实为借贷(担保)” 口头证据 证明标准 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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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非典型担保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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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殊 《法大研究生》 2016年第2期241-253,共13页
近年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案例在房地产行业甚嚣尘上。随着商品房坐地起价现象的蔓延,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愈演愈烈。为避免法官裁判的相互矛盾,《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此类案件以借贷关系进行处理。此外,... 近年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案例在房地产行业甚嚣尘上。随着商品房坐地起价现象的蔓延,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愈演愈烈。为避免法官裁判的相互矛盾,《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此类案件以借贷关系进行处理。此外,第24条第2款似乎给予出借人就买卖合同标的物以申请拍卖权,这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具有'债权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如何理解此种权利成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关键。在房地产行业,当事人的买卖合同需进行备案登记,那么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例中,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能否为出借人提供'债权担保'成为需要探究的课题。本文通过阐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分歧,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展开对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非典型担保的探讨,进而分析论证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的本质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为买卖 实为借贷 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 非典型担保 本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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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担保的理论廓清、效力分析与裁判路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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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章范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177-192,共16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买卖型担保案件的效力认定始终处于左右摇摆的状态。"买卖合同"容易使人望文生义,其实质为当事人预先约定的新债清偿协议。该协议并非当事人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也非流质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最高人民法院对买卖型担保案件的效力认定始终处于左右摇摆的状态。"买卖合同"容易使人望文生义,其实质为当事人预先约定的新债清偿协议。该协议并非当事人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也非流质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应为有效。但买卖型担保未增加或分离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也欠缺法定的公示要件,不属于担保物权,债权人原则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合法有效的债权、限制债务人处分之登记、清算和返还程序共同组成了"三道防线",债权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可以基于有效的新债清偿协议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从而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型担保 债权担保 名为买卖 实为借贷 “三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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