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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关联纠纷审理中诉讼主体的扩张及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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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佩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178-192,共15页
所有受程序所涵盖的实体权利或法律状况的承受者皆应被赋予程序参与的机会,但参与诉讼并不意味着必须以当事人的身份进入诉讼才是符合程序正义的。因此应根据实体关系关联程度的不同层次采纳不同的诉讼主体构造,并辅之以类型化的判决效... 所有受程序所涵盖的实体权利或法律状况的承受者皆应被赋予程序参与的机会,但参与诉讼并不意味着必须以当事人的身份进入诉讼才是符合程序正义的。因此应根据实体关系关联程度的不同层次采纳不同的诉讼主体构造,并辅之以类型化的判决效力体系。对紧密型关联纠纷,应将关联纠纷当事人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但应根据其是否占据主导地位以及诉讼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必要的限制。对松散型关联纠纷,应适用普通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但适用前景因准入门槛严苛而并不乐观。对半紧密型关联纠纷,关联纠纷当事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但法院应以旨在实现程序保障的辅助型第三人为适用原则,严格限制被告型第三人的适用空间。未来我国多数人参与诉讼体系的构建,应以案件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为目标,在审理对象的层次和效力扩张的方式上体现梯度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体关联纠纷 诉讼构造 程序参与 判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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