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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之比较研究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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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宝同 《朝阳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134-144,共11页
综观大陆法系之代表性立法例,就确定判决之瑕疵救济程序主要规定有四种途径: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以及特别上诉程序。其中,'执行异议之诉'就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域外... 综观大陆法系之代表性立法例,就确定判决之瑕疵救济程序主要规定有四种途径: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以及特别上诉程序。其中,'执行异议之诉'就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域外立法中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由两部分构成:'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我国2007年修改之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只确立了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并未确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而是将其纳入再审程序的范畴。因此,将来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应在现行立法之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上,确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并统一其程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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