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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理论构造与适用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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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波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16-130,共15页
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立法趋势,契合法定犯时代行政刑法立法规范多元化特点。相对于前置行政不法规范的空白罪状,前置行政程序规范是一种特殊独立的刑法规范类型。目前学界既有的主观证明要素说、行政附属要素说、客观处罚条件说的... 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立法趋势,契合法定犯时代行政刑法立法规范多元化特点。相对于前置行政不法规范的空白罪状,前置行政程序规范是一种特殊独立的刑法规范类型。目前学界既有的主观证明要素说、行政附属要素说、客观处罚条件说的理论构造呈现出依附性特点,偏离了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独立性立法初衷。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应当是,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所实施的方式、步骤、时间和次数等前置于犯罪成立的时空性程序事项的规范总称。程序性规范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功能,表明实体部门法可以涵盖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与此同时,程序性规范内容相较于实体性规范而言具有特殊性。确立前置行政程序规范能够通过,认定依据无需依附的独立性路径、限制刑事处罚扩张的谦抑性路径、及时促成法益恢复的激励性路径、强化主观证明效果的附随性路径以及排除法条竞合关系的区分性路径,发挥其独立适用的特殊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犯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 前置行政不法规范 刑法实体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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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的法”之理论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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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民 付文佚 舒旻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06年第4期46-50,共5页
“直接适用的法”是当今国际私法领域较为前沿的一个课题,它最早产生于欧洲,作为一种突破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它有其独特的内在结构和性质特征,并以之与冲突规范、准据法和公共秩序保留相区别。
关键词 直接适用的法 自我定位 空间适用规范 实体性规范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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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视角下的巡视制度建设——关于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思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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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瑞玲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3年第3期96-99,共4页
完善巡视制度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性规范得以实现的保障,是增强巡视权威性的必然选择,也是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现实需要。我国古代巡视制度和西方相似制度中蕴含丰富的程序性规则,对于当今中国巡视制度建设有着明显的借鉴意... 完善巡视制度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性规范得以实现的保障,是增强巡视权威性的必然选择,也是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现实需要。我国古代巡视制度和西方相似制度中蕴含丰富的程序性规则,对于当今中国巡视制度建设有着明显的借鉴意义。我国党内巡视制度应在公开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效能性原则的指导之下,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巡视制度 实体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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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制定地方立法法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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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淑芳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2期7-10,共4页
地方立法主体之庞杂 ,立法数量之繁多是中央立法无法比拟的 ,如何规范和调适地方立法也成了当今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制定地方立法法是当然和可行的最好途径。本文对制定地方立法法的必然性、地方立法法应当确定的原则、地方立法法的立... 地方立法主体之庞杂 ,立法数量之繁多是中央立法无法比拟的 ,如何规范和调适地方立法也成了当今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制定地方立法法是当然和可行的最好途径。本文对制定地方立法法的必然性、地方立法法应当确定的原则、地方立法法的立法技术及内容等进行了系统研究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法 立法原则 立法技术 实体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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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溯及力实证分析——以新《企业破产法》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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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晓敏 潘宜诚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33-135,共3页
法的溯及力问题广泛存在,只要存在法律的更替,就会涉及法的溯及力。破产法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特点,在破产法的溯及力问题上,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本文介绍了我国对溯及力的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并分析了破产法中程序性规范与... 法的溯及力问题广泛存在,只要存在法律的更替,就会涉及法的溯及力。破产法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特点,在破产法的溯及力问题上,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本文介绍了我国对溯及力的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并分析了破产法中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在溯及力方面的性质和特点,最终提出了若干建设性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制度 溯及力 实体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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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程序转向论——以股东(大)会制度完善为例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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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浩川 蔡立东(指导)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93-208,共16页
我国《公司法》对实体性规范的过度倚重导致了法律的结构性失衡,既无法妥帖应对当前的公司治理问题,也难以容纳适应时代的制度变革。这渊源于我国公司制度发育初期的制度供给的匮乏、域外法借鉴的实体法偏好、民商合一的传统、经济规制... 我国《公司法》对实体性规范的过度倚重导致了法律的结构性失衡,既无法妥帖应对当前的公司治理问题,也难以容纳适应时代的制度变革。这渊源于我国公司制度发育初期的制度供给的匮乏、域外法借鉴的实体法偏好、民商合一的传统、经济规制理念的惯性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欠发育。程序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对外是彰显公司独立人格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机制,为公司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对公正的裁判标准,对内提供公司制度演化的开放结构,为公司决策注入确定性和合法性。实现程序转向的《公司法》既可以保障当事方的权利,又可以限制权利的恣意,实现强制与自治间的反思性动态平衡。本次修法应从聚焦实体转向注重程序,实现从"弱程序性公司法"到"强程序性公司法"的变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改 程序性规范 实体性规范 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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