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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处理”的实体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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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阳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5期53-60,共8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最终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予以确认。作为一项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制度,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在于"实体从宽,程序从简"。自首、坦白制度是独立存在的制度,并非是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最终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予以确认。作为一项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制度,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在于"实体从宽,程序从简"。自首、坦白制度是独立存在的制度,并非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中的制度体现,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叠加适用而非择一适用。对"从宽处理"进行理解时,应当认为允许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犯罪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且侦查机关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土壤。确立认罪认罚的具体从宽幅度时,不同诉讼环节进行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具有差异性。认罪认罚的最高从宽幅度为30%,即审查起诉阶段的从宽幅度最高为30%,审判阶段的从宽幅度最高为20%。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体考察 自首坦白 从宽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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