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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披露的属性界定——以法律关系的省思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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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有芳 《西南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71-193,共23页
近年来,违法信息披露规制手段备受行政机关青睐,被广泛应用于食药安全、医疗卫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但学界对该规制手段的属性界定模糊不清,制约了规制效果的发挥,亟待整肃。违法信息披露,有着区别于传统规制手段的特殊内部结... 近年来,违法信息披露规制手段备受行政机关青睐,被广泛应用于食药安全、医疗卫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但学界对该规制手段的属性界定模糊不清,制约了规制效果的发挥,亟待整肃。违法信息披露,有着区别于传统规制手段的特殊内部结构,囊括三方主体,包含多种法律关系,法律效果的发生需借助社会公众力量的发挥,因而对其性质的认定需紧扣内部关系展开讨论。在行政主体与社会公众关系层面上,违法信息披露为事实行为;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层面上,违法信息披露则为旨在发生规制效果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从宏观视角来看,属于一种全新的实效性确保手段;在微观视角下根据目的进路,又可划分为间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特定违法现象的规制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信息披露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实效性确保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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