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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起草实用主义思路下的“债法总则”立法模式研究
被引量:
9
1
作者
王竹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1-129,共9页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以连带责任取代连带债务,并规定统一的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集中列举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规定债的优先性规则。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不一定需要通过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来实现立法。"三分债编"模式不具有立法可能性。应该注重立法程序对民法典起草的影响,建议将《民法通则》第五章与第六章未被现行法取代部分合并为"债与责任"章,并以此作为未来法典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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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起草
实用主义思路
债法总则
立法模式
“债与责任”章
下载PDF
职称材料
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程序 一种“实用主义思路”的合宪性思考
被引量:
19
2
作者
王竹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444-1461,共18页
民法汇编不是编纂民法典,坚持实质意义上的法典化是确立宪法意义上"民事基本法律"地位的必要立法程序。不及时编纂民法典会导致三大难题,有必要尽快在实质意义上编纂民法典。第四次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已经积累了可观的起草资源...
民法汇编不是编纂民法典,坚持实质意义上的法典化是确立宪法意义上"民事基本法律"地位的必要立法程序。不及时编纂民法典会导致三大难题,有必要尽快在实质意义上编纂民法典。第四次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已经积累了可观的起草资源,但也同时面临立法机关缺乏政治动力、审议能力和合宪的立法程序方案设计三大困难。从实用主义思路出发,应该采用"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通过成立民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法立法方案》、起草《民法法典化方案》和由全国人大通过《民法法典化方案》四个步骤,确保民法典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合宪性地通过。在立法机关作出及时编纂民法典的政治抉择之前,民法学界可以通过多重渠道进行民事习惯调查,并尝试通过民法的区际法域整合探索"另起炉灶"的起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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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
实用主义思路
《民法立法方案》
《民法法典化方案》
合宪性
原文传递
题名
民法典起草实用主义思路下的“债法总则”立法模式研究
被引量:
9
1
作者
王竹
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1-129,共9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适用研究"(11CFX037)的中期成果之一
文摘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以连带责任取代连带债务,并规定统一的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集中列举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规定债的优先性规则。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不一定需要通过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来实现立法。"三分债编"模式不具有立法可能性。应该注重立法程序对民法典起草的影响,建议将《民法通则》第五章与第六章未被现行法取代部分合并为"债与责任"章,并以此作为未来法典化的基础。
关键词
民法典起草
实用主义思路
债法总则
立法模式
“债与责任”章
Keywords
the drafting of Civil Code, pragmatic thought,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Obligation Law, leg-islative mode, chapter of "Obligation and Liability"
分类号
D913.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程序 一种“实用主义思路”的合宪性思考
被引量:
19
2
作者
王竹
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444-1461,共18页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侵权法与劳动法双重视角下的使用人赔偿责任体系化研究"(12SFB3028)
文摘
民法汇编不是编纂民法典,坚持实质意义上的法典化是确立宪法意义上"民事基本法律"地位的必要立法程序。不及时编纂民法典会导致三大难题,有必要尽快在实质意义上编纂民法典。第四次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已经积累了可观的起草资源,但也同时面临立法机关缺乏政治动力、审议能力和合宪的立法程序方案设计三大困难。从实用主义思路出发,应该采用"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通过成立民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法立法方案》、起草《民法法典化方案》和由全国人大通过《民法法典化方案》四个步骤,确保民法典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合宪性地通过。在立法机关作出及时编纂民法典的政治抉择之前,民法学界可以通过多重渠道进行民事习惯调查,并尝试通过民法的区际法域整合探索"另起炉灶"的起草模式。
关键词
“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
实用主义思路
《民法立法方案》
《民法法典化方案》
合宪性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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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起草实用主义思路下的“债法总则”立法模式研究
王竹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
9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程序 一种“实用主义思路”的合宪性思考
王竹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
19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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