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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研究
1
作者
胡凡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27-29,共3页
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在考察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时,我们需要联系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来进行研究。对不作为犯其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其实行行为性、等价性以及其实行行为"着手"来考察,而对不纯...
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在考察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时,我们需要联系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来进行研究。对不作为犯其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其实行行为性、等价性以及其实行行为"着手"来考察,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着手"应当联系作为义务予以具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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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犯
实行行为性
等价性
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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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
2
作者
杨金彪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87-90,共4页
依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
依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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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共犯类型
共犯处罚的根据
实行行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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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研究
3
作者
杨金彪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65-69,共5页
根据共犯处罚的根据论中的修正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以司法工作人员身分作为构成要素的真正身份犯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而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
根据共犯处罚的根据论中的修正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以司法工作人员身分作为构成要素的真正身份犯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而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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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共犯类型
修正惹起说
实行行为性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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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司法工作人员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
4
作者
杨金彪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42-47,56,共7页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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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共犯类型
共犯处罚的根据
实行行为性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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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组织犯的教义学考察
5
作者
袁国何
《刑事法评论》
2019年第1期247-268,共22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较为特殊的共同犯罪人类型。组织犯所实施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行为,乃是非实行行为,组织犯具有非实行行为性;组织犯被《刑法》第26条明确规定为主犯,具有确定的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较为特殊的共同犯罪人类型。组织犯所实施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行为,乃是非实行行为,组织犯具有非实行行为性;组织犯被《刑法》第26条明确规定为主犯,具有确定的主犯性;组织犯比一般犯罪人承担更为宽泛的刑事责任,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具有处罚的严厉性。凭借组织支配理论、利用无条件的犯罪决意理论而肯定组织犯的间接正犯性,或者将组织犯界定为共同正犯,会使正犯与共犯的界分标准过度实质化,即为了实现处罚的妥当性而扭曲了正犯与共犯的界分标准。在我国,没有必要将组织犯界定为正犯。在双层区分制之下,组织犯在构成要件判断层面属于共犯,在量刑判断层面属于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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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组织犯
非
实行行为性
确定主犯性
处罚严厉性
共犯性
原文传递
题名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研究
1
作者
胡凡
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27-29,共3页
文摘
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在考察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时,我们需要联系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来进行研究。对不作为犯其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其实行行为性、等价性以及其实行行为"着手"来考察,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着手"应当联系作为义务予以具体的认定。
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犯
实行行为性
等价性
着手
Keywords
offenses of nontypical omission
perpetrating act
equivalence
commence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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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
2
作者
杨金彪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87-90,共4页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重点项目(04SFB1007)
文摘
依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
关键词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共犯类型
共犯处罚的根据
实行行为性
Keywords
crimes committed by judicial officers
types of accomplices
foundations of punishment on accomplices
character of accomplishment conduct
分类号
D920 [政治法律—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研究
3
作者
杨金彪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65-69,共5页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项目编号04SFB1007)阶段性成果之一
文摘
根据共犯处罚的根据论中的修正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以司法工作人员身分作为构成要素的真正身份犯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而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关键词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共犯类型
修正惹起说
实行行为性
间接正犯
Keywords
crimes committed by judicial officers
types of accomplices
modified provoking theory
character of accomplishment conduct
indirect principal offenders
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司法工作人员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
4
作者
杨金彪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42-47,56,共7页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重点项目<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阶段性成果之一
项目编号04SFB1007
文摘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关键词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共犯类型
共犯处罚的根据
实行行为性
间接正犯
Keywords
crimes committed by judical officers
types of accomplices,foundations of punishment on accomplices
character of accomplishment conduct
indirect principal offenders
分类号
D914.0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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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组织犯的教义学考察
5
作者
袁国何
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9年第1期247-268,共22页
文摘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较为特殊的共同犯罪人类型。组织犯所实施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行为,乃是非实行行为,组织犯具有非实行行为性;组织犯被《刑法》第26条明确规定为主犯,具有确定的主犯性;组织犯比一般犯罪人承担更为宽泛的刑事责任,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具有处罚的严厉性。凭借组织支配理论、利用无条件的犯罪决意理论而肯定组织犯的间接正犯性,或者将组织犯界定为共同正犯,会使正犯与共犯的界分标准过度实质化,即为了实现处罚的妥当性而扭曲了正犯与共犯的界分标准。在我国,没有必要将组织犯界定为正犯。在双层区分制之下,组织犯在构成要件判断层面属于共犯,在量刑判断层面属于主犯。
关键词
组织犯
非
实行行为性
确定主犯性
处罚严厉性
共犯性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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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研究
胡凡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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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
杨金彪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研究
杨金彪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司法工作人员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
杨金彪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5
组织犯的教义学考察
袁国何
《刑事法评论》
201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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