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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实质公平规则形塑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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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琦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7-62,共16页
著作权合同领域的实质公平争议,因我国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著作权法专门合同规则的匮乏而日趋凸显。同时,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融合所带来的新旧产业主体利益分配矛盾,也因颠覆了发达国家的既有立法经验而使得本土立法无章可循,导致创... 著作权合同领域的实质公平争议,因我国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著作权法专门合同规则的匮乏而日趋凸显。同时,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融合所带来的新旧产业主体利益分配矛盾,也因颠覆了发达国家的既有立法经验而使得本土立法无章可循,导致创作者弱势地位的传统认知和在此基础上构建的著作权合同实质公平规则体系亟需调整。基于我国现阶段版权产业的特点,本土著作权合同实质公平规则不应建立在普适性地将创作者视为弱者的前提上,也不应效仿民法体系中专列消费者和劳动者并以专门法设计特殊规则的做法,而应在不改变我国既有著作权法体系的前提下,通过规范解释《著作权法》第27条重塑其法源属性和解释路径,以合同目的和授权条件的具体化和强制性排除创作者在缔约中的弱势地位而引发的实质公平问题,同时将公开义务纳入缔约阶段的实质公平规则类型中,围绕《著作权法》第24条第4款关于许可合同付酬标准和办法的规定加以具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合同 著作权许可 著作权转让 实质公平规则 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原文传递
论著作权法中的归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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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楚仪 《争议解决》 2023年第2期440-450,共11页
在著作权交易市场上,创作者通常将作品的商业利用通过著作权合同交由相对方安排,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然而,由于创作者与传播者在经济地位和交易经验上的差异,加之传播者拥有控制传播渠道和传播技术的先天优势,造成部分创作者的合同报酬... 在著作权交易市场上,创作者通常将作品的商业利用通过著作权合同交由相对方安排,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然而,由于创作者与传播者在经济地位和交易经验上的差异,加之传播者拥有控制传播渠道和传播技术的先天优势,造成部分创作者的合同报酬与作品后期的市场价值之间相差悬殊,进而导致我国著作权合同领域的利益失衡问题日益凸显。针对此等现象,若不能及时找到切实可行的出路,那么将不利于原创作品的产生,更有违著作权法的本旨。为了应对著作权领域的交易不公平问题,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归复权制度,即在满足特定要件时允许创作者收回被转让或许可的著作权。正确认识归复权制度的成因、理念及具体规则,结合本土制度框架及产业运作模式进行选择与优化,最终落脚于该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及实际应用,可为著作权法的修订及配套法律文件的制定与修改提供重要的现实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著作权合同 著作权许可 实质公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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