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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认定标准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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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志宏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72-77,共6页
作为衡量公共利益的准则,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应当遵循确定性、严谨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并与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认定方法、认定原则、认定程序区别开来。公共受益性是公共利益的首要标准,包括公共利益受益主体的普遍性、受益内容的共同性... 作为衡量公共利益的准则,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应当遵循确定性、严谨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并与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认定方法、认定原则、认定程序区别开来。公共受益性是公共利益的首要标准,包括公共利益受益主体的普遍性、受益内容的共同性、供给主体的统一性等方面。同时,公共利益能为社会公众亲身体会和直接享受,具有具体的实质性内容,符合实质性受益标准。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整个社会秩序都会受到侵害,全体社会成员也都会受到相应的损失,因而要从全局性、整体性角度考量利益诸要素。另外,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不能只顾眼前的需要,而是要从社会整体长远的发展需要出发,要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公共受益 实质受益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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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制”之改造——以中国台湾地区2018年所谓“公司法”第22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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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34-38,共5页
公司法是经济发展重要的基础法律制度,公司法制的良窳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甚巨。中国台湾地区为优化商业环境,保障投资人、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近年来对所谓“公司法”进行了修正。公司治理与法人透明度不可偏废,对于实现法人治理... 公司法是经济发展重要的基础法律制度,公司法制的良窳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甚巨。中国台湾地区为优化商业环境,保障投资人、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近年来对所谓“公司法”进行了修正。公司治理与法人透明度不可偏废,对于实现法人治理透明化不仅是公司法制改造的需要,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地区的公司法修正的重点。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制”在关于实质受益人的问题上争议不断,最终也没有能够在新通过的法条上予以体现,无疑是一大憾事。未来中国台湾“公司法制”的改革还需要破除少数团体之利益坚冰,顺应世界之潮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制” “公司法” 实质受益人 法人透明度 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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