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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权利内容的实质合同自由之私法保护——以《民法典》第497条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审查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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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帅 《人权研究(辑刊)》 2023年第2期28-51,350-351,共26页
一般行为自由具有基本权利的性质,并且对私法秩序具有“辐射效力”。合同自由作为一般行为自由的核心内容,包括形式合同自由和实质合同自由。当事人以格式条款为基础缔约时,实质合同自由处于缺失状态。实质合同自由的缺失,使得格式条款... 一般行为自由具有基本权利的性质,并且对私法秩序具有“辐射效力”。合同自由作为一般行为自由的核心内容,包括形式合同自由和实质合同自由。当事人以格式条款为基础缔约时,实质合同自由处于缺失状态。实质合同自由的缺失,使得格式条款的内容审查具有正当性。但司法权介入合同关系,仍要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因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审查应当有明晰而合理的标准。从理论角度看,基于修正缔约机制和补充客观视角的现实需要,“偏离任意规范”和“损害合同目的”能扮演内容审查标准。从实证角度看,作为内容审查的法律基础,对《民法典》第497条的解释,应当结合审查标准。通过对“责任”和“主要权利”分别进行目的性限缩和限缩解释,对“免除”“减轻”“限制”“加重”和“排除”等概念采取扩张解释,从而,“偏离任意规范”和“损害合同目的”分别在不同的无效情形中得以表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行为自由 实质合同自由 格式条款 任意规范 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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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合同与合同自由关系的反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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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丹艳 《前沿》 2005年第6期126-128,共3页
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这种背离是社会经济的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同时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
关键词 标准合同 合同自由 阳光性 实质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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