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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关系的历史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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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陈可瑄 《关东学刊》 2024年第2期5-24,共20页
罪刑关系是中国古代刑事文化的核心范畴。中国古代的罪刑关系是辩证的罪刑关系,其体现为“刑期于无刑”“以刑去刑”抑或“轻刑伤民”等刑事主张;中国古代的罪刑关系是实质均衡的罪刑关系,其实质均衡性体现为差别性、权变性和功利性;中... 罪刑关系是中国古代刑事文化的核心范畴。中国古代的罪刑关系是辩证的罪刑关系,其体现为“刑期于无刑”“以刑去刑”抑或“轻刑伤民”等刑事主张;中国古代的罪刑关系是实质均衡的罪刑关系,其实质均衡性体现为差别性、权变性和功利性;中国古代的罪刑关系是类型性和层次性的罪刑关系,其类型性与层次性既有罪刑立法体现,也有罪刑司法体现;中国古代的罪刑关系是具有宽严性的罪刑关系,其宽严性分别通过紧密性和舒缓性得以体现。在中国古代罪刑关系的内在品质中,从辩证性到实质均衡性再到类型性与层次性,是层层派生或隐含关系,而宽严性则构成了更进一步的回应与补充。罪刑关系的历史品质对于提升当下的刑事法治有着宝贵的镜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关系 辩证性 实质均衡性 类型性 宽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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