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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与发展: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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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生安 《中德法学论坛》 2022年第1期124-149,共26页
作为德国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术语,Bestandskraft des Verwaltungsaktes在中国行政法上被译为“行政行为存续力”,其在内涵上系“行政行为上存在或存续的法律效力”之义,在外延上主要包括保障行政行为自身合法存续的效力及行政行为的形... 作为德国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术语,Bestandskraft des Verwaltungsaktes在中国行政法上被译为“行政行为存续力”,其在内涵上系“行政行为上存在或存续的法律效力”之义,在外延上主要包括保障行政行为自身合法存续的效力及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两个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学者对德国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尽全面和准确。我国在学习、借鉴德国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时,唯有在继受的基础上对相关概念和术语予以本土化的改造和发展,方能建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受汉语语言符号及汉语语言文化的双重制约,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行政行为形式存续力及行政行为实质存续力术语应该具有其不同于德国行政法的特定内涵,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应该是与汉语语言及文化高度和谐统一、“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下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 实质存续力 形式效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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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变更的特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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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文舟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64-66,125,共4页
法学界研究较多的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废止、撤销等行政行为的消灭,行政行为的变更则多被作为附带的问题"顺便"涉及。然变更本身具有其自身的特质:变更的对象可以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也可以是违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法学界研究较多的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废止、撤销等行政行为的消灭,行政行为的变更则多被作为附带的问题"顺便"涉及。然变更本身具有其自身的特质:变更的对象可以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也可以是违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变更是实质存续力和撤销或废止间关系的缓冲剂;变更就是实质存续力的产物或体现;实质存续力对变更的拘束力不如对撤销或废止强,但并非不重要。等等。这些特质决定了行政程序法中宜对变更作相对独立于废止或撤销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行为 变更效 实质存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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