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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动态商标的实质审查要件——显著性与非功能性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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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瑛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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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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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5期39-52,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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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品牌强国战略的制度保障研究”(19JJD820006)资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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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动态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在普通的静态能指(文字、图形、字母、声音等)基础上,注入时间、运动的动态能指,以电子媒介为载体,按照一定的构思重新整合而成。依据构成要素的实质属性,动态商标可分为身体动作类、实体动作效果类、产品广告类与一般特征类。在显著性认定中,以商标“五分法”为基础,结合动态商标的分类,可将动态过程归纳为精简的样态变化、具有描述性或暗示性的动态变化、功能性的动态变化与具有显著性的动态变化。尽管动态商标构成要素可能部分缺乏显著性,或者部分具有功能性,.最终固有显著性与“第二含义”的认定都应当是普通消费者视角下的整体感知。在非功能性审查中,动态商标的实用功能性判断采用综合竞争所需理念后的“四要素”标准,主要考察是否存在与动态商标相关的专利、是否存在宣传实用功能性的广告、与动态商标功能等效的替代设计的数量、该动态设计是否是从相对简单廉价的产品制造方法中得出;美学功能性判断则采用消费者动机标准,若消费者因动态商标的审美价值与视觉吸引力而购买产品,则动态商标具有美学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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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动态商标
实质审查要件
显著性
非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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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otion Trademark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Requirements
Distinctiveness
Non-func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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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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