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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工程领域下“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兼议《招标投标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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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创 《社会科学前沿》 2024年第1期420-428,共9页
“阴阳合同”的现象在建筑工程领域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已经成为国家经济、文化乃至政治发展的“毒瘤”。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举棋不定,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即使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 “阴阳合同”的现象在建筑工程领域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已经成为国家经济、文化乃至政治发展的“毒瘤”。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举棋不定,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即使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对“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给出了裁判规则,但其涵摄内容有限,并未从根本上发挥定纷止争的功能。此外,《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性质和该条中实质性背离的认定仍然不够明确,亟待解决。基于此,文章以“阴阳合同”的成因为问题导向,明确第46条的性质认定,明晰实质性背离的正向认定和反向排除,最后以“阴阳合同”成立时间为依据,将建筑工程领域下“阴阳合同”划分为“先阴后阳”和“先阳后阴”两种类型,对各自类型下的合同效力给出认定,以推动司法裁判统一和维护司法公正之良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阴阳合同 合同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46条 实质性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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