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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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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旭
吴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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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委党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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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地方立法研究》
2017年第4期114-125,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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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立项论证,是指立法机关就法规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的活动,它对科学配置立法资源、提高地方立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机关应当为立项论证工作付出适当的成本,推动论证工作从形式性向实质性转变。立项论证的标准包括:(1)形式标准,要求具备规范的法规草案文本、相关说明和参考资料、调研论证情况报告、起草工作计划等;(2)必要性标准,主要分析立法项目与地方经济社会工作大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的关联度;(3)可行性标准,主要分析立法项目调研是否充分、是否具备国内外同类立法经验、体制性矛盾是否已经协调解决、立法时机是否成熟、主要制度是否可行、与国家的立法是否存在衔接或者协调上的障碍、立法的正负效益等;(4)不可立项的标准,主要分析立法项目是否超越地方立法的权限、与上位法是否相抵触、有关方面对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属于不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的事项、立法目的是否主要维护部门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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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法论证
形式性论证
实质性论证
论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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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gumentation of legislative project
formal argument
substantial argument
criteria for arg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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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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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关于法源及法学方法的探讨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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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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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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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19年第2期116-134,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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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依法裁判的要求之下,法官应当检索法源性资料,以发现应当适用于案件的法律规范。但是,有时法源性资料提供的法律规范不清晰;或者,虽然其内容清晰,但与法官的实质性判断不一致。在这两类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运用法学方法来获取法律问题之答案。判例与学说(通说)具有法源地位,但是拘束力较弱。法官应当将其作为法源性资料进行检索,在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范时,可以直接遵循通说而不讨论其实质合理性,也可以偏离通说,但是负有实质性论证的义务。承认通说的法源地位,一方面可以维持法的安定性、减轻法官的论证负担,另一方面也不会导致法律的僵化,因为法官大体上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偏离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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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疑难案件
法源
判例
学说
通说
法学方法
实质性论证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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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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