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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涉罪精神病人实质性辨认能力的理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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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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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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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犯罪研究》
2024年第5期16-29,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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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常规性采用实质性辨认能力的术语及判断标准,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司法人员对此予以高度尊重。这是我国处理精神病人涉罪案件的鲜明特色。但是,实质性辨认能力的含义及其与辨认能力的关系,存在一定的争议,同时有学者主张否定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的应有法律意义。对此,应当从量与质、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实质辩证统一的角度理解实质性辨认能力及其丧失的内涵。涉罪精神病人因受到病理性精神症状的支配,虽然在表面上可“认识”其行为的规范属性,但在本质上对此不能“理解”,即为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应被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经过合理阐释的实质性辨认能力理论,有助于落实刑法的规范性要求、维系“不法”与“责任”二分的犯罪论逻辑,也可为司法机关妥当处理案件提供理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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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精神病人
辨认能力
实质性辨认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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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entally ill persons
cognitive capacity
substantial cognitive capacity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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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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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实质性辨认能力与刑法中辨认能力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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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峰
李毅
李学武
李业平
李江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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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芜湖 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
广东·深圳 深圳市康宁医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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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临床心身疾病杂志》
CAS
2017年第6期190-19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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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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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长期以来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争论主要集中在对我国《刑法》中'不能辨认'的认定.本文拟从不同学术界(精神医学、法学)对辨认能力的解读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的解释为出发点,对实质性辨认能力与辨认能力的概念予以综述,浅析两者的概念及关系,并引申出'常识性辨认能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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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精神病学
实质性辨认能力
辨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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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
[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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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实质性辨认能力与刑法学中的辨认能力之差异探讨
被引量:8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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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北陵
李学武
李毅
王轶
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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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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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医学杂志》
CSCD
2012年第6期512-5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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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实质性辨认能力"是近年我国司法精神鉴定中频繁使用的专业名词,但较少有人对这一概念进行深入学术探讨。本文通过对实质性辨认能力在刑法学上的归属、精神病理学特点等,分析论证实质性辨认能力与刑法学中辨认能力的主要区别,并分析鉴定中混淆二者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以引起司法精神病学和法学工作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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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医精神病学
辨认能力
实质性辨认能力
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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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9
[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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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常识性辨认能力的多因素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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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毅
胡峰
李学武
王轶
黄志彪
李业平
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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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深圳市康宁医院
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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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临床心身疾病杂志》
CAS
2019年第1期110-11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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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广东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项目(编号A2015097)
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编号2017cg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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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的探讨影响常识性辨认能力的相关因素,为常识性辨认能力的评定和标准化检查提供科学依据。方法采用自编表格及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对138例刑事案例鉴定资料的常识性辨认能力评定相关因素进行调查分析。结果常识性辨认能力正常109例,实质性辨认能力正常76例,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和削弱组中,共有33例常识性辨认能力评定为正常,占53.23%。常识性辨认能力削弱组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总分及思维障碍因子评分显著高于常识性辨认能力正常组(P<0.01):鉴定诊断、鉴定意见、实质性辨认能力等27个因素与常识性辨认能力评定相关,有判别作用的因素为记忆障碍、执行能力、劳动能力、现实因素、作案环境选择性共5个因子,经过判别组内回代检验,常识性辨认能力不同组别和总的判别函数回代正确率分别为93.1%、93.6%和93.5%。结论常识性辨认能力与实质性辨认能力存在明显差异,思维障碍因子可能影响常识性辨认能力,常识性辨认能力的多元判别分析方法有较好的实用价值,有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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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精神病学
常识性辨认能力
实质性辨认能力
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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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udicial psychiatry
common sense identification ability
substantive identification ability
BP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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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749
[医药卫生—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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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常识性辨认能力初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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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峰
李毅
李业平
李江涌
李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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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
深圳市精神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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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医学杂志》
CSCD
2016年第z2期-,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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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指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语法上看,“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关键在于确认“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即“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辨认能力系法律术语,关于其内涵的解释,司法精神病专家与法学界人士存在较大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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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医精神病学
辨认能力
实质性辨认能力
常识性辨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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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9.3
[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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