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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间接责任中的帮助侵权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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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家瑞 《知识产权》 CSSCI 2008年第6期34-42,共9页
在我国版权司法和理论界,帮助侵权作为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的重要性日益体现,但对其中某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对帮助侵权制度进行一些系统研究,有助于明确具体案件中常有争议的"明知"、"有理由知道"和"应... 在我国版权司法和理论界,帮助侵权作为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的重要性日益体现,但对其中某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对帮助侵权制度进行一些系统研究,有助于明确具体案件中常有争议的"明知"、"有理由知道"和"应知"等构成要件。结合各国帮助侵权的经典判例,分析在理论界备受关注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的法律背景及具体内涵,可以进一步明确"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适用的诸多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侵权 间接责任 实质性侵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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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Flava诉my Vidster案看视频书签行为的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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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宁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第9期81-83,共3页
在Flava诉my Vidster案二审裁定1中,上诉法院从几方面澄清了视频书签不构成侵权。第一,myVidster为用户提供视频书签服务和进行加链播放,仅是为用户电脑和视频存储网站之间的连接提供了便利,不是直接侵权。第二,用户创建视频书签的行为... 在Flava诉my Vidster案二审裁定1中,上诉法院从几方面澄清了视频书签不构成侵权。第一,myVidster为用户提供视频书签服务和进行加链播放,仅是为用户电脑和视频存储网站之间的连接提供了便利,不是直接侵权。第二,用户创建视频书签的行为没有侵犯权利人的专有权利,myVidster对他人将Flava的视频上传到第三方网站的过程也没有起到作用,不构成帮助侵权。第三,myVidster的视频书签服务没有鼓励用户交换有版权的视频,因而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频书签帮助侵权实质性侵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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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公开文件存储空间提供者的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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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镕 《科技与法律》 2011年第3期30-34,共5页
网络公开文件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并不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但其不当行为可能构成间接侵权。我国行政法规范对于认定"明知或应知例外"、空间服务合同对于"通知与移除"、"反通知与恢复"规则... 网络公开文件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并不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但其不当行为可能构成间接侵权。我国行政法规范对于认定"明知或应知例外"、空间服务合同对于"通知与移除"、"反通知与恢复"规则均具有一定影响。我国空间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较美国与欧盟更为严格。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仅可移除公开访问权限,根据"反通知与恢复规则"进行恢复的应适当延长公开访问权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储空间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 避风港 通知与移除规则 反通知与恢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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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制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与“接触控制措施”的版权法保护相类比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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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59-80,共22页
提供视频广告屏蔽软件,以使视频网站的免费用户跳过视频网站在播放影视剧之前播放的视频广告的行为,类似于提供规避手段,以规避为防止未付费者“接触”作品而采用的“接触控制措施”。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在于维护权利... 提供视频广告屏蔽软件,以使视频网站的免费用户跳过视频网站在播放影视剧之前播放的视频广告的行为,类似于提供规避手段,以规避为防止未付费者“接触”作品而采用的“接触控制措施”。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在于维护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报酬。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对上述作为免费欣赏影视剧条件的视频广告进行屏蔽,具有相同的正当性。这并不是因为法律偏好任何特定的商业模式,而是要保护由商业模式实现的视频网站从提供视频中获得报酬的正当利益。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均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否则任何针对“接触控制措施”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也将由此获得免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告屏蔽软件 接触控制措施 不正当竞争 实质性侵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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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技术中立论的解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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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刁佳星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67-72,共6页
哲学上关于技术的价值属性的争论可以划分为"价值负载"、"价值中立"和"与价值无关"。在法律语境下,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语境下技术是否"中立"需明确技术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即其客体价值和主... 哲学上关于技术的价值属性的争论可以划分为"价值负载"、"价值中立"和"与价值无关"。在法律语境下,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语境下技术是否"中立"需明确技术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即其客体价值和主体价值。其客体价值的主体呈现即特定主体将技术使用于"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还是"侵权用途"才具有法律评价上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技术中立 实质性侵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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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默示许可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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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闯豪 于淑杰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21-29,共9页
专利默示许可的认定是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核心问题。伴随我国专利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其认定标准应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需求和专利法制度,在厘清专利默示许可内涵、外延的基础上予以重新界定:基于产品销售的默示许可的认定,要求相关产品不... 专利默示许可的认定是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核心问题。伴随我国专利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其认定标准应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需求和专利法制度,在厘清专利默示许可内涵、外延的基础上予以重新界定:基于产品销售的默示许可的认定,要求相关产品不存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且相关产品来自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的无限制性条件的销售;基于行为的默示许可的认定,要求专利权人的言语或行为使被控侵权人产生了实施专利的合理信赖,且这一信赖应该被法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默示许可 认定标准 实质性侵权用途 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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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商侵害著作权的责任理论基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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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国馨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30-31,34,共3页
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最后宣判,中国互联网电视产业第一案"优朋普乐公司诉TCL集团和迅雷公司案"最终落下帷幕,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即TCL公司和迅雷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结果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主要集... 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最后宣判,中国互联网电视产业第一案"优朋普乐公司诉TCL集团和迅雷公司案"最终落下帷幕,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即TCL公司和迅雷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结果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作为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TCL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其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以及是否存在可抗辩事由。笔者在此以本案的法律事实部分为基础,并结合相关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理论来探讨TCL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和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侵权责任 引诱侵权责任 实质性侵权规则 互联网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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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侵权纠纷在我国民事侵权责任体系下的解决路径——对现行主流观点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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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武双 李进付 《知识产权法研究》 2008年第1期180-199,共20页
时下,P2P网络技术引发的法律纠纷接连不断,网络服务产业和版权产业之间的博弈通过一次次诉讼展开。由于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规则、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以及有关产业政策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以及学术界的讨论中出现一股学习并机械移植西方发达... 时下,P2P网络技术引发的法律纠纷接连不断,网络服务产业和版权产业之间的博弈通过一次次诉讼展开。由于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规则、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以及有关产业政策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以及学术界的讨论中出现一股学习并机械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判例思想的浪潮,如'间接侵权'理论、'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理论等。本文认为,应该撇开这些'洋'概念,根据传统侵权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并结合P2P技术背景来重新思考P2P案件引发的法律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依法解决P2P技术所涉侵权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因果关系理论 P2P技术 间接侵权 实质性侵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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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许可侵权的构成要件--以拼装玩具著作权侵权案为例
9
作者 商建刚 《中国版权》 2019年第6期53-59,共7页
时至今日,科技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和巨大的影响力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新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滋生了土壤。著作权法围绕着作者的自我实现、传播者的积极性以及... 时至今日,科技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和巨大的影响力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新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滋生了土壤。著作权法围绕着作者的自我实现、传播者的积极性以及社会整体福祉的最大化,不断调整和动态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在民事侵权法的框架下并没有间接侵权的概念,法院通常利用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则来处理间接侵权问题。无论是基于从属责任还是独立责任的观点,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应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就许可侵权而言,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诱导的故意,客观上存在提供第三方实施知识产权的帮助行为,且标的物通过“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检测,在三项要件同时构成的情况下,应构成许可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许可侵权 间接侵权 独立责任 实质性侵权用途
原文传递
论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14
10
作者 王迁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31-45,共15页
为了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版权立法均禁止提供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工具、设备或服务。然而,对于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的法律性质却存在极大争议。一种代表性的观点是,提供规避手... 为了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版权立法均禁止提供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工具、设备或服务。然而,对于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的法律性质却存在极大争议。一种代表性的观点是,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这一观点不能成立。首先,对间接侵权的认定应遵循"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而规避手段都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多数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将因此不构成间接侵权,从而导致禁止该行为的条款形同虚设。其次,多数国家禁止提供规避手段均不以使用规避手段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同时认定提供行为违法的"设计目的标准"、"商业价值标准"和"推销目的标准"均非认定间接侵权的标准。最后,提供用于规避"接触控制措施"的手段也受禁止,但未经许可"接触"作品不构成版权侵权,"接触控制措施"也并非用于防止版权侵权。这说明提供规避"接触控制措施"的手段并不是间接侵权。其实,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是一种违反版权法特殊规定的违法行为,其受禁止的理由在于其干扰了版权人利用技术措施对其合法利益进行的自力保护,本身具有可责难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措施 间接侵权 实质性侵权用途规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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