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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抗辩权的法治行政价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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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向田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55-58,共4页
现代法治包含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两种形态,相应地,法治行政也展现为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与实质意义的法治行政。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拟作出不利决定时应当依据一定的合法性或正当性理由;行政程序抗辩权的存在与运行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针... 现代法治包含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两种形态,相应地,法治行政也展现为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与实质意义的法治行政。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拟作出不利决定时应当依据一定的合法性或正当性理由;行政程序抗辩权的存在与运行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针对行政主体所持的理由是否真正合法或正当而予以有效抗辩,从而有力促进了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与实质意义的法治行政的生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抗辩权 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 实质意义的法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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