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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担保观下差额补足协议的定性及规则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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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远高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9-91,共13页
实践中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适用尤为混乱,原因在于对其定性不清。差额补足协议的定性主要存在保证合同说、债务加入说、独立合同说三种观点,司法裁判并未形成一致认识。差额补足协议是具有担保功能的无名合同,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实践中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适用尤为混乱,原因在于对其定性不清。差额补足协议的定性主要存在保证合同说、债务加入说、独立合同说三种观点,司法裁判并未形成一致认识。差额补足协议是具有担保功能的无名合同,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的规定,其极易被认定为保证合同。但差额补足协议与保证合同既相似又相异,其与债务加入更是相去甚远,故应将其认定为非典型保证合同,以实现实质担保观在非典型人的担保领域的贯彻,并为交易实践中不断产生的其他增信措施之定性提供指引。差额补足协议在主体资格及合同订立形式、债务移转、反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等规则方面应类推适用保证合同,在保证从属性、保证方式推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抗辩权等方面则不宜类推适用。差额补足协议等非典型保证与保证共用规则,能够映射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规则的体系化,最终为“实质的担保总则”的抽取提供一个侧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差额补足协议 实质担保 非典型保证 保证合同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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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质担保观的规则适用与冲突化解 被引量: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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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3-20,共18页
实质担保观以经济和功能标准而非以当事人的真意判断合同是否为担保合同、标的物是否为担保物、债权人权益是否为担保权益,并借助公示制度辅之以通知制度消除表面所有权和隐形担保。它扩大了担保类型,但对担保权益的认定无视当事人的意... 实质担保观以经济和功能标准而非以当事人的真意判断合同是否为担保合同、标的物是否为担保物、债权人权益是否为担保权益,并借助公示制度辅之以通知制度消除表面所有权和隐形担保。它扩大了担保类型,但对担保权益的认定无视当事人的意思,可能有损契约自由。它与形式担保观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区分担保类型尤其是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以及如何界定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中债权人的权利。《民法典》以形式担保观为基础,维持了担保物权的法定类型并区隔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但同时为实质担保观预留了较大的适用余地和解释空间。两种担保观对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的法律构造不同,且法律效果多有差异,但体系化地适用物权编和合同编的规范可缩小两者的差异。对动产价金债权抵押权、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和效力应作相同法律评价,债权人的权利和标的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可适用《民法典》第414条确定的担保物权竞存一般优序规则。一般优序规则也适用于同一应收账款上质押、债权转让和保理的竞存。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和非典型担保的法律适用应尽可能趋同,尤其是其实现期间和优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担保 实质担保 所有权保留 融资租赁 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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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出卖人之破产取回权再审视--基于《民法典》担保实质化设计之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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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少锋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98-105,共8页
我国《民法典》在所有权保留形式所有的基础之上引入实质担保的设计,造成了相关法律规则在理解上的冲突和适用中的困难,破产法基于以往形式担保的观念赋予所有权保留出卖人以取回权,而未言及其任何内在的担保目的,引起赋予出卖人取回权... 我国《民法典》在所有权保留形式所有的基础之上引入实质担保的设计,造成了相关法律规则在理解上的冲突和适用中的困难,破产法基于以往形式担保的观念赋予所有权保留出卖人以取回权,而未言及其任何内在的担保目的,引起赋予出卖人取回权或别除权之争论。在明晰民法及破产法所有权保留规则之间冲突的基础上,对所有权保留性质进行界定,可发现担保性是现行法下认定所有权保留性质的核心,体现到破产程序中,应基于所有权保留的这种担保特性赋予出卖人以别除权,以实现相关规则的衔接与各方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别除权 取回权 实质担保 形式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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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内在体系的变迁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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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43-53,共11页
担保制度内在体系的诸价值包括公正、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民法典》关注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特殊地位,弘扬了担保领域的意定主义,凸显了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平等法律处遇;并通过纳入实质担保观,提升了平等价值;确立了统一的受... 担保制度内在体系的诸价值包括公正、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民法典》关注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特殊地位,弘扬了担保领域的意定主义,凸显了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平等法律处遇;并通过纳入实质担保观,提升了平等价值;确立了统一的受偿顺序规则,强化了对担保权的保障;扩大了“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规则的适用范围,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通过促进抵押物的流转等革新提升了担保交易的效率。担保领域的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这些价值,但在制度建构和法律适用中,还需有力地推动这些价值的最大化及其融贯性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法内在体系 担保法的现代化 实质担保(功能担保) 担保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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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保理之多维透视与体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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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光正 《研究生法学》 2021年第5期12-24,共13页
论及有追索权保理之法律定性,争议焦点在于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认定。学界主流观点选择了让与担保说而最高人民法院秉持间接给付说为指导性观点。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应当先行考察保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就保理融资款本息之清偿顺序存在明... 论及有追索权保理之法律定性,争议焦点在于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认定。学界主流观点选择了让与担保说而最高人民法院秉持间接给付说为指导性观点。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应当先行考察保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就保理融资款本息之清偿顺序存在明确的约定。若相关约定明确,则依约定处理,至于该当何种学理模型则视个案而定;若相关约定缺失或不明,宜采让与担保说予以解决。透过两种学说的对立表象,不难发现其实质缘由乃形式担保观与实质担保观之碰撞与磨合,协调二者冲突的整体思路在于把握相似权利同等评价原则及契约自由原则。除此之外,通过两种学说所可能引致之法律效果及体系效应的对比,让与担保说更符合当前立法体系语境和商业实践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追索权保理 间接给付 让与担保 应收账款 实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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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存货担保的体系构造与制度协同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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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平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00-119,194,共21页
《民法典》以存货为中心的担保规范群深受形式主义的影响,“实质化不足”现象尤为凸显,重复担保、虚假质押以及倒签担保日期等隐患滋生。从平衡不同担保权人的利益出发,浮动抵押与动态质押竞存时应课以质权人证明动态质押设立时间的责任... 《民法典》以存货为中心的担保规范群深受形式主义的影响,“实质化不足”现象尤为凸显,重复担保、虚假质押以及倒签担保日期等隐患滋生。从平衡不同担保权人的利益出发,浮动抵押与动态质押竞存时应课以质权人证明动态质押设立时间的责任,从而适用“登记、交付先后”规则;仓单质押与存货质押竞存时让前者具有优先性,数份仓单质押竞存时直接按债权比例清偿,可弱化仓单与存货分离的危险。《民法典》第416条在解释上有必要区分存货与非存货,存货价金担保权的设立应满足“标的物交付前登记”与“书面通知先设立的其他担保权人”两个要件,增加价金担保权人的通知义务可预警因“超优先顺位”给其他担保权人造成突袭损害。交叉型存货价金担保权竞存时直接按债权比例清偿更能体现平等对待各购置款融资者的精神。为防止存货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无限流出减损担保价值,有必要通过“明示约定”和“登记”的方式使存货担保延伸至其应收账款收益上,以保障担保交易的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担保 浮动抵押 动态质押 仓单质押 存货价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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