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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故意形式化检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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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健 李瑞杰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52-62,共11页
晚近十余年来,刑法学界出现了将我国刑法中的"单一实质故意"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双重形式故意"等同化并用后者取代前者,即"实质故意形式化"的动向。但依据法治国原则,实行罪刑法定,司法机关必须接受立... 晚近十余年来,刑法学界出现了将我国刑法中的"单一实质故意"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双重形式故意"等同化并用后者取代前者,即"实质故意形式化"的动向。但依据法治国原则,实行罪刑法定,司法机关必须接受立法机关的价值引领,刑法释义也必须以刑法规范为依据。这就决定了犯罪故意概念的界定必须以规范文本为依据,不能将我国刑法术语与德国、日本刑法术语相混淆。实质故意形式化的思想根源是认为四要件存在缺陷,有必要用阶层论的观念来解释我国刑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但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又忽视了刑法中认定犯罪主观要素的逻辑。鉴于四要件理论也不能全面解说我国刑法典,三阶层理论与四要件理论同作为犯罪论体系,都不能代替刑法典规则作为认定犯罪根本依据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形式故意 实质故意 实质故意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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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质故意论破解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分难题:以环境犯罪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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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36-43,共8页
国外通常不在刑法典中对犯罪故意下定义,而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采一种实质的故意概念。无论采平面式还是阶层式的犯罪构... 国外通常不在刑法典中对犯罪故意下定义,而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采一种实质的故意概念。无论采平面式还是阶层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分的实质均在于能否肯定故意犯罪的成立。就猎捕、杀害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而言,可根据行为人的职业、知能水平、行为的地点、时间、次数等因素,判断是否可能认识到所捕杀对象的野生性、稀少性、要保护性等特征,即有无实质的违法性意识,是否达到了值得以故意犯罪予以非难的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实错误 法律错误 实质故意 环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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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立法比较与学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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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忠林 李瑞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102-109,共8页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构成要件故意与罪责故意的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的立场,不存在三阶层赖以存在的犯罪论体系之基础。《刑法》总则第14条第1款明文规定了"故意"的概念内涵,并且将"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成立"故意...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构成要件故意与罪责故意的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的立场,不存在三阶层赖以存在的犯罪论体系之基础。《刑法》总则第14条第1款明文规定了"故意"的概念内涵,并且将"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成立"故意"的条件,这与不定义"故意"概念的德国刑法、日本刑法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德国、日本刑法学理上给"故意"所下的定义存在较大的差距,也不同于规定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的俄罗斯刑法。认为我国刑法可以与三阶层体系完美契合的观点,明显忽视了我国刑法规定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这一规范障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双重的形式故意概念不具有合理性,它会导致一些案件处理的复杂化。无论是出于逻辑自洽还是功能自足的考虑,我国采取中国特色的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不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都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故意 形式故意 实质故意 三阶层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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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解释何以出罪——以一起挪用“公款”案件为视角的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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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冀洋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8-25,共8页
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论争中,实质解释在中国特色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出罪功能往往不被重视。实质解释是对犯罪成立所有条件的解释,它更注重严格控制解释的尺度,要求行为必须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法益侵害性才能被认定为该当于客观违法构... 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论争中,实质解释在中国特色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出罪功能往往不被重视。实质解释是对犯罪成立所有条件的解释,它更注重严格控制解释的尺度,要求行为必须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法益侵害性才能被认定为该当于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必须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非难可能性才能被认定为该当于主观有责构成要件。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在客观上应当实质地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反对形式解释之身份论,应实质地解释"公款"并论证其公共属性;在主观上,应当实质地理解犯罪故意,独立地考察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公款"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查证其违法性认识。根据实质解释的立场和方法,能够否认教职工挪用尚未交付学校的"点招费"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并阻却主观有责性,显示实质解释的出罪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解释 出罪 国家工作人员 公款 实质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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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犯罪故意论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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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昌俊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171-176,共6页
韩国主观主义犯罪论之下的犯罪故意论是形式性的。这一形式性的犯罪故意论与形式的犯罪体系相辅相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相比之下,我国客观主义犯罪论之下的犯罪故意制度和理论是实质性的。而且其犯罪故意制度和理论中存在着无... 韩国主观主义犯罪论之下的犯罪故意论是形式性的。这一形式性的犯罪故意论与形式的犯罪体系相辅相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相比之下,我国客观主义犯罪论之下的犯罪故意制度和理论是实质性的。而且其犯罪故意制度和理论中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弊端,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的故意 实质故意 违法性认识 危害性认识 故意的双重地位和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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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的本土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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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经海 吴永辉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85-93,共9页
违法性认识是各国刑法都会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在我国径行引入德日刑法的故意说和责任说存在规范依据和基础理论上的本土化障碍。立足于我国《刑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和实质的犯罪故意、事实—价值一元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可以... 违法性认识是各国刑法都会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在我国径行引入德日刑法的故意说和责任说存在规范依据和基础理论上的本土化障碍。立足于我国《刑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和实质的犯罪故意、事实—价值一元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解读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即行为人对自身行为违反国家基本法秩序的认识。在违法性认识的适用上,应当采用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原则、个别人的认识为例外的适用标准。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分类适用不同的规则,在因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和行政犯引发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场合,可以转化为事实认识错误来处理。围绕违法性认识展开的争论是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一个缩影,而使其本土化才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性认识 实质故意 本土化 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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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前置法认识错误问题研究 被引量:14
7
作者 邵维国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57-170,共14页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在描述犯罪客观要件时,如果使用了"非法、违反国家规定、违反规章制度、违反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字样,那么这些条文所规定的犯罪类型就是行政犯;而上述"非法"所指向之...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在描述犯罪客观要件时,如果使用了"非法、违反国家规定、违反规章制度、违反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字样,那么这些条文所规定的犯罪类型就是行政犯;而上述"非法"所指向之法、国家规定、环境保护法等,就是行政犯前置法。由于我国传统的犯罪故意学说没有把违法性认识错误区分为行政犯前置法认识错误与刑法规范认识错误两种类型,因此导致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主张因立论根据不同而争议不断。行政犯前置法认识错误与刑法规范认识错误有很大的区别。前者属于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问题,若其不可避免,则能阻却犯罪故意;而后者是对刑法规范本身的认识问题,即使其具有不可避免性,也不能阻却犯罪故意,只可减免责任。犯罪故意要件符合性应分解为形式符合与实质符合两个层次。其中,行为人对行政犯前置法有认识可能性是实质符合的重要根据。判断行为人对行政犯前置法认识错误能否避免,需运用可行的判断标准和简便有效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性认识 行政犯前置法认识错误 刑法规范认识错误 故意要件形式符合 故意要件实质符合 社会危害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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