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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解散及其正当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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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妍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81-87,共7页
公司自愿解散是在股东合意基础上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自愿解散,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此时的合法性只能称其为形式上的合法性,是否具有实质正当性则需要考察更多的内容。公司作为私人组织,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权利,但是... 公司自愿解散是在股东合意基础上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自愿解散,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此时的合法性只能称其为形式上的合法性,是否具有实质正当性则需要考察更多的内容。公司作为私人组织,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权利,但是现代公司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其行为会对社会及利害关系人产生一定的影响。股东自愿解散公司是对股东愿望的满足,其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效应可能要由社会来消化,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以其所蕴涵的精神促进公司伦理道德的提升并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消解股东自愿解散公司所造成的负外部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自愿解散 形式合法性 实质正当性 公司合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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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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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汇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27-39,共13页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由,存在较大的裁判分歧。分歧类型主要包括完全未缴纳、未完全缴纳、对缴费金额存在争议以及对应办理险种的争议...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由,存在较大的裁判分歧。分歧类型主要包括完全未缴纳、未完全缴纳、对缴费金额存在争议以及对应办理险种的争议。产生这一分歧的原因是立法上对于该解除事由的构成要件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必要的文义限定和实质正当性因素限定。基于文义解释和对司法裁判中呈现的正当性因素讨论,该条文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完全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同时应当考虑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程度、用人单位欠缴金额的数额、用人单位的补正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允许劳动者根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解除 法律解释 实质正当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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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费价格的合法性探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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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富强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65-168,共4页
我国现行高速公路通行费缺乏实质合理性和程序合法性。高速公路通行费应当符合受益者付费、代际公平、使用人可接受性、项目成本效益与路网整体效益兼顾等实质正当性原则。高速公路收费应当获得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授权、地方代议民主机... 我国现行高速公路通行费缺乏实质合理性和程序合法性。高速公路通行费应当符合受益者付费、代际公平、使用人可接受性、项目成本效益与路网整体效益兼顾等实质正当性原则。高速公路收费应当获得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授权、地方代议民主机制的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同时还应广泛听取公路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以最大限度保护公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科学化、理性化、民主化及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速公路 通行费价格 实质正当性 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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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野下的法律拟制新探——价值协调与机制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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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永辉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52-60,共9页
法律拟制大致经历了从诉讼拟制到实体拟制、从司法拟制到立法拟制、从技术拟制到规范拟制的发展进程,它是工具价值与规范价值相融合的产物,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有意识的"立法类推"。刑法拟制本身并没有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拟制大致经历了从诉讼拟制到实体拟制、从司法拟制到立法拟制、从技术拟制到规范拟制的发展进程,它是工具价值与规范价值相融合的产物,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有意识的"立法类推"。刑法拟制本身并没有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只有法律拟制的工具价值是否受到规范价值的制约并与之协调的问题,对于我国刑法中拟制条款的质疑与检讨就是看其设置是否符合刑法的目的。法律拟制除了规范价值的内在制约外,还需要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外在制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拟制 实质正当性 罪刑法定 人权保障 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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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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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燕 《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47-49,共3页
在法治社会中,刑罚的存在是必然的。它必须同时具备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刑罚的意义和目的要通过适用刑罚带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体现。
关键词 刑罚 形式正当性 实质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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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困境及完善路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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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琼 邵稚权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4-80,共7页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旨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公共性、强制性等特征。但该保险自试点推行以来,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困境,无论是环境高风险企业亦或是保险公司对于推广该保险的积极性较低、动力...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旨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公共性、强制性等特征。但该保险自试点推行以来,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困境,无论是环境高风险企业亦或是保险公司对于推广该保险的积极性较低、动力不足。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高位阶法律法规缺失、合法性基础薄弱,具体规定模糊、缺乏细节指引。破解该问题的前提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正当性。从法理视角进行分析发现,一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体现了法律与国家政策的价值观,具有目的正当性;二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满足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具有实质正当性。为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议完善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立法支持;加强政府引导与监督,促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化发展;完善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生态文明建设 目的正当性 实质正当性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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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费合法性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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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富强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2期12-14,52,共4页
高速公路通行费属于受益费。在形式合法性上,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取既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也要获得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在实质正当性上,高速公路通行费应符合受益者付费原则、代际公平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
关键词 高速公路通行费 形式合法性 实质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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